按照中央、國務院、省、市、區委、區政府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決策部署,根據上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書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責任書。
一、推進平安建設,創建平安鄉鎮。地區各行政村、社區、單位要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本年度工作總體規劃,制定綜治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并組織實施抓好落實。一把手是綜治工作第一責任人,負總責,年度內專題研究綜治工作不少于4次,對涉及綜治全局性的重大問題要及時研究,及時決策,重大活動親自過問,親自參加,逐級建立綜治領導責任制,作為考核干部政績的一項重要內容和獎懲的依據之一。
二、本地區綜治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健全,工作人員配備到位,工作得力,基層綜治組織設置及軟硬件建設達到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綜治委各成員單位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年初有計劃,半年有自查,年終有考評。
三、村委會、社區、單位黨政組織得到加強,治保、調解、幫教等群眾自治組織和治安聯防,看樓護院、看村護莊等群防群治組織健全,看護率要達到90%以上,看護安全率要達到95%以上,制度化、規范化建設達到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企事業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組織、人員、經費、制度、措施落實。
四、全面推行綜治目標管理責任制,層層簽訂綜治責任書,嚴格檢查、監督、考評。認真落實綜治人、財、物保障制度,維護社會治安的經費得到保障,裝備、設施適應工作需要。
五、切實加大維護穩定工作的領導力度,調整充實領導組織,確定專人負責,建立健全維護穩定工作職責和工作例會、信息傳遞制度。深入持久地開展同“法輪功”邪教組織的斗爭,切實做好“四個納入”工作,杜絕“法輪功”練習者進京上訪滋事和其他非法活動。堅決查禁和依法打擊邪教組織和非法宗教活動,積極做好處理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的工作,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集體越級上訪得到有效控制。不發生非法游行和群體性鬧事事件,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大力進行“國家安全法”的宣傳,切實加強新形勢下的國家安全工作。
六、堅持“嚴打”方針,全面摸排城鄉治安混亂的部位和重點治安問題,采取有針對性的工作措施,進行重點治理,重大刑事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眾安全感增強。
七、加強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治安防范體系,形成專群結合,覆蓋面廣、多層次的治安防范網絡,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部位防范嚴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實,符合要求。
八、深入開展為重點工程創平安活動,建立一線工作機制,實行“地方負責制”,設立“四大員”,實施“四個一”,妥善處理好企地雙方經濟利益,確保企業周邊有一個良好的治安秩序。
九、加強治安管理,嚴密控制社會面,強化對交通干線、集貿市場的管理。認真貫徹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省綜治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娛樂服務場所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積極開展“掃黃打非”活動,清除“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大力開展創建“無毒社區(村)”和“不讓毒品進我家”活動,最大限度降低毒品的危害性。同時加強對流動人口、暫住人口的管理,流出人口登記率達95%以上,普遍實行流出人口持證制度,暫住人口領證率達到95%以上,逐步實現合理、適度、有序流動,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
十、進一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按照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積極創新社會管理理念、體制機制和方法手段,提升社會管理總水平。進一步完善基層維穩綜治網格化管理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人、地、物、事、組織等基礎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綜合運用,努力實現社會管理的扁平化、精細化。在總結推廣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實現網格化社會管理全覆蓋。認真落實市政府《關于加強流動人口服務與管理工作實施意見》完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組織網絡和分工負責、整體聯動的部門協作機制,提高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水平。
十一、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積極調處各類民間糾紛。民間糾紛調處率達100%,調處成功率達95%以上,不發生因調解不及時、處理不當而導致民轉刑案件及群體性械斗、鬧事事件。
十二、健全完善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組織,拓寬安置渠道,落實安置幫教措施,重新違法犯罪率不超過5%。
十三、按照“六五”普法規劃和年度普法工作任務,全面落實《全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做到法治與德治相結合,進一步加強綜合治理宣傳工作,使廣大干部群眾知法、守法、用法和參與綜合治理意識明顯增強,大力弘揚見義勇為的精神,樹立維護社會治安人人有責的社會風尚。
十四、采取積極措施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繼續整頓校園周邊環境,各中小學校聘請法制副校長,每季度開展一次法制教育活動,做好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在校學生違法犯罪率逐步下降。
十五、繼續廣泛深入開展創建安全文明小區(村莊)和綜治模范單位活動,擴大覆蓋面,消滅空白點,完善工作標準,注重工作成效,確保創建質量,并對已命名的安全文明小區(村莊)綜治模范單位實行動態管理。
十六、本責任書所規定的職責任務,列入黨政干部任期目標,完成責任目標,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達不到規定目標或所負責的地區受到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一票否決的,取消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當年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對嚴重失職,導致治安秩序長期混亂或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治安事件的,要根據其應承擔的責任,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十七、本責任書,如因責任人工作變動,由接任者繼續履行。
十八、本責任書由鎮黨委、政府負責制定考評辦法,組織檢查,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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