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前一段時間由于訂單較多,就招了幾名臨時工,其中有一名工人,上班十天后,手被砂輪打到了,經拍片檢查,骨頭沒什么問題,只是手背發腫。工傷后,又正值此部門沒什么事情做了,他就向主管口頭請假回老家休養,主管當時也沒考慮就同意了。結果是員工就這么的消失了,什么請假手續也沒有,HR曾幾次去找該主管,都是說無法聯系到該員工,還讓主管寫了一份無法聯系到他的證明。
直至3個月后,這員工突然來廠了,意思是他回老家休養了,要領工傷期間的工資,F在醫院的證明也沒有、請假條也沒有。像這種情況,HR要如何處理能既為公司省錢又不違背勞動法?
在實際工作當中,部分HR視勞資糾紛、工傷事件為洪水猛獸,談之色變,首先,員工要求領工傷期間的工資,該怎么領該領多少,還是要以法律規定為基礎。因為該員工受傷后請假三個月,超過了《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單位不申報,職工在工傷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人社局工傷科提出申請。
進行個人工傷申報需要提供的材料有:(1)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2)職工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書(寫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等,蓋手印);(3)職工身份證復印件;(4)勞動合同書及復印件或者事實勞動關系證明;(5)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單位工商注冊登記詳細情況清單;(6)受傷職工初診病歷、醫療診斷證明蓋章及復印件(死亡者附死亡證明);(7)兩人以上證人證言(分別提供原件,并注明證人的身份、工作單位、聯系電話、家庭住址、與申請人關系等基本情況,蓋手印,附證人身份證復印件);
其次,處理工傷糾紛最好的方法,還是以協商解決為主,尤其是像案例中這樣不規范的企業。當然協商的前提是員工本人不是抱著非要敲公司一筆死磕到底的想法、背后沒有一些倒懂不懂的親友團支持鼓動、沒有咨詢過律師收集過相關證據有備而來以及公司本身沒有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前提的情況。排除以上前提,只要雙方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基本上有達成共識的基礎。
如果工傷申請下來,可以工傷認定標準為談判底線,公司根據工傷鑒定標準支付員工的工傷期間的工資,在員工本人通情達理的情況下,可以適當加些額外補助,達成協議后,雙方簽訂好書面的賠償協議,一次性做好了解。
第三,員工請假三個月沒有任何書面憑證,是否屬于嚴重違紀行為,要看公司方面是否有相關的制度規定,如果有,這事相對好處理,如果沒有,也只能花錢買教訓了。其實從該員工請假過程基本可以看出,案例公司的自身管理存在很大問題,管理制度相當不健全。
臨時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購買保險,員工入職是否進行規章制度培訓和告知工作、員工請假是否有明確制度流程規定、是否需要相關的審批手續。
員工領用相關補助后,一定要親筆寫清楚:由于本人的原因,自愿放棄索要工資等所有費用,現自愿與公司協商,同意公司給予本人一次性生活補助元,今后將不再以任何理向公司請求任何補賠償。然后簽字蓋手印寫上日期。
此事比較關鍵的環節就是“主管私下口頭同意員工請假”和“公司未按工傷申報流程操作”,這些都需要吸取教訓,同時在對待臨時工上面,也要注意簽訂勞務協議并購買意外傷害險,公司規定也是培訓簽字,公司各種請假制度也要規范,只有這樣,公司才會在用工法制越來越健全的時代有更寬松的生存與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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