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口流動非常大,異地就醫是很多人都會遇到的問題。比如說,老人隨子女遷到大城市、單位常駐外地工作、患重病去外地治療等,如果沒有當地社保,看病可能要花費不少錢。那么異地醫療保險有哪些政策呢,異地醫療保險報銷比例多少呢?本文小編為你解答關于南通醫療保險異地報銷的相關政策、南通醫保異地報銷的比例多少錢等知識。
城鎮居民報銷比例
起付標準以上的統籌支付范圍內醫療費用,
居民支付比例分別為一級醫院80%、二級醫院70%、三級醫院60%
小年兒童住院比例分別為:一級醫院70%、二級醫院60%、三級醫院50%
普通門診比例:居民報銷50%
城鎮職工住院醫療費的個人負擔報銷比例
40000元部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級醫療機構為14%,二級醫療機構為17%,市屬三級醫療機構為20%,三級醫療機構為22%;
40000元以上至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部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級醫療機構為10%,二級醫療機構為12%,市屬三級醫療機構為15%,三級醫療機構為17%
注:退休人員的個人負擔比例較在職職工降低3個百分點,個人負擔比例最低不低于10%。
南通醫保報銷的比例是多少?城鎮居民支付比例是分別為一級醫院80%、二級醫院70%、三級醫院60%;城鎮職工支付比例是40000元部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級醫療機構為14%,二級醫療機構為17%,市屬三級醫療機構為20%,三級醫療機構為22%。
門診醫療報銷及比例
1、普通門診
參保人員在簽約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刷卡就診發生的年累計超過600元,超額0元至3000元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按在職人員70%、退休人員80%的比例結付。
2、門診慢性病
市本級已辦理糖尿病、高血壓(II、III期)、乙型活動性肝炎專項門診的患者,門診專項費用年累計限額2000元;同時患有上列慢性病兩種以上的,門診專項費用年累計限額合計4000元。各縣(市)、通州區原門診慢性病的病種、起付標準、費用限額暫按原規定執行。
特殊病門診醫療
1、長期精神病患者在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專項門診醫療費用年累計限額2400元,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按在職人員70%、退休人員80%的比例結付。
2、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患者在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專項門診醫療費用,限額內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按在職人員70%、退休人員80%的比例結付。專項門診醫療費用年累計限額分別為:系統性紅斑狼瘡4000元;再生障礙性貧血1萬元;血友病3萬元。
3、惡性腫瘤(含白血病,下同)門診檢查治療和門診特定放化療治療。
(1)惡性腫瘤患者在定點單位發生的腫瘤門診檢查治療專項醫療費用年累計限額4000元,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按在職人員70%、退休人員80%的比例結付。待遇享受年限5年,5年后因疾病復發需繼續治療的應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2)惡性腫瘤患者在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進行腫瘤特定放射治療、化學治療(指靜脈或介入化學治療)參照住院管理的,符合規定的費用,一個結算年度內個人自付600元后,社會醫療統籌基金參照住院費用分段按比例支付。門診腫瘤特定放射治療、化學治療備案待遇有效期12個月。
4.終末期腎病透析治療(含腹膜透析)患者應選擇一所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為簽約治療醫院。符合規定的門診專項醫療費用,一個結算年度內個人自付600元后,社會醫療統籌基金參照住院費用分段按比例支付。本市聯網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為終末期腎病患者進行門診透析治療(含腹膜透析),實行按病種收付費結算。
5.器官移植患者需抗排異治療的,在規定的定點單位發生的抗排異治療門診專項醫療費用,一個結算年度內個人自付600元后,社會醫療統籌基金在限額內參照住院費用分段按比例支付。年度累計限額為:手術后第一年10萬元,第2年9萬元,第3年7.5萬元,第4年及以后6.5萬元。
住院報銷比例
1、起付標準:三級綜合醫療機構1000元,三級?漆t療機構800元,二級醫療機構750元,一級醫療機構500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300元。未定等級的醫療機構,根據醫療設施和服務水平,分別參照相應等級醫療機構的標準執行。家庭病床的起付標準為300元。
一年內多次住院的,從第二次起,按本次入住就診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的20%,依次遞減分別計算(即:本次起付標準=本次入住醫療機構起付標準×[1-20%×(當年住院次數-1)]),最低不低于200元。長期連續住院的,起付標準每90天計算一次。
2、基準支付比例:起付標準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年度累計,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段確定、累加計算。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
0元至2萬元(含)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分別支付88%、92%;
2萬元至10萬元(含)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分別支付93%、97%。
10萬元至20萬元(含)部分由大額醫療救助資金支付90%,連續繳納大額醫療救助費5年以上的提高到95%。
大病報銷比例
大病保險實行分段按比例累加補償。
起付標準以上(不含)、0元至5萬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50%;
5萬元至10萬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60%;
10萬元至20萬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80%;
20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