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醫療救助是指依托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結算平臺,資金投入穩定、服務平臺共用、信息資源共享、結算支付同步、管理運行規范、救助效果明顯、能夠為困難群眾提供快捷服務、覆蓋城鄉科學規范的一種新型醫療救助制度。那么浙江大病救助有哪些政策規定呢?浙江大病救助報銷比例及報銷范圍是什么?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省保監局等5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大病保險制度的通知。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通知涉及健全大病保險籌資機制、提高大病保險保障水平、建立貧困人群大病保障傾斜機制、規范大病保險商保承辦等方面。
提高籌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比例
大病保險人均最低籌資標準不低于40元,參保人員個人籌資比例不低于40%。
規范籌資方式
政府、單位繳費部分,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整體劃撥;
大病保險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從其個人賬戶中劃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及未建立個人賬戶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由其個人繳費。
大病保險基金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一并籌集,實行專賬管理、獨立核算。
全面實行大病保險市級統籌
以設區市為單位,大病保險實行統一政策體系、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承辦機構、統一資金管理、統一基金核算,大病保險基金實現市級統收統支。
適當提高支付比例
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的合規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基金和個人分擔。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則上不低于60%。各設區市根據大病患者醫療費用支出結構、大病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設置大病保險分段支付比例。
完善特殊藥品管理
根據浙江大病疾病譜變化情況,結合大病保險基金承受能力,通過競爭性公開談判,將大病治療必需、臨床療效明確、群眾需求較強、治療費用較高的特殊藥品,逐步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
對貧困人群起付標準內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下的合規醫療費用,各地可通過醫療救助按規定給予補助。具體人員由民政部門認定。
建立健全大病精準救助機制
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貼政策,繼續做好資助參保工作,確保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救助對象及時參加大病保險。有條件的設區市可加大救助力度,進一步減輕貧困人群大額醫療費用負擔。
實行先診療后付費
貧困人群大病患者在縣域內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換和即時結算,貧困人群出院時支付自負醫療費用。
明確大病保險商保承辦模式
在基金精算平衡、不增加政府過高投入的前提下,大病保險商保承辦模式可選擇政府購買經辦服務與激勵考核相結合模式,也可選擇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盈虧共同分擔的購買大病保險產品模式。
完善大病保險招投標機制
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由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財政廳、省保監局等相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確定若干家具有承辦浙江省范圍內大病保險業務資質的商業保險公司。
各設區市在省定商業保險公司范圍內,按照浙江省大病保險招投標管理指引和政府招標采購相關規定,擇優選取1家商業保險公司統一承辦全市范圍大病保險業務。各設區市醫保經辦部門與商業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和承辦協議,協議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