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醫療救助是指依托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結算平臺,資金投入穩定、服務平臺共用、信息資源共享、結算支付同步、管理運行規范、救助效果明顯、能夠為困難群眾提供快捷服務、覆蓋城鄉科學規范的一種新型醫療救助制度。那么安徽大病救助有哪些政策規定呢?安徽大病救助報銷比例及報銷范圍是什么?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健康脫貧工程的實施意見》(皖政〔2016〕68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15〕65號)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健全社會救助體系、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權益為目標,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規范管理,加強統籌銜接,最大限度減輕困難群眾醫療支出負擔,編密織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網。
二、目標任務
2017年,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全部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資助困難群眾參合參保,住院救助和門診救助應救盡救,有效緩解困難群眾“看病貴”問題。
三、救助對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下簡稱貧困人口);
(四)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以下簡稱“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
(五)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指因醫療費用支出超過家庭負擔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六)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的認定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四、救助范圍
(一)對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和貧困人口不設病種限制。對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實施醫療救助,須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癥慢性病。
重特大疾病或重癥慢性病醫療救助范圍既可以按照“所患病種”確定,也可以按照患者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確定。主要病種是:嚴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腦、腎)、乳腺癌等各種惡性腫瘤、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肝腎移植前透析和手術后抗排異治療、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蟲病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病種。對經大病保險報銷后仍有困難的醫療救助對象實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合規醫療費用范圍參照當地大病保險的相關規定確定。
(二)對救助對象經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各類補充醫療、商業保險等(以下簡稱“各種保險”)補償及優撫醫療補助后,仍難以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醫療救助。對因各種原因未能參加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其合規醫療費用按總醫療費用的一定比例計算辦理,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對實行單病種定額付費無法區分合規醫療費用的,合規自付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和各種保險報銷后剩余的醫療費用確定。
五、救助標準
(一)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綜合考慮患病家庭負擔能力、個人自負醫療費用、當地籌資情況等因素,分類分檔確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額(封頂線)。原則上,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和貧困人口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高于其他救助對象。同一類救助對象,個人自負費用數額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對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和貧困人口不設醫療救助起付線;低收入救助對象醫療救助起付線可合理確定;對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等設置醫療救助起付線,對起付線以上的自負費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額內按比例給予救助。
對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在年度救助限額內,合規住院自負費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養人員救助比例可適當提高。貧困人口的醫療救助比例及資金結算方式按照《安徽省農村貧困人口綜合醫療保障制度實施方案》(皖衛財〔2016〕22號)的規定實施。
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農村0?14周歲(含14周歲)兒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患者的醫療救助,按照原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印發〈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種付費并提高醫療保障水平試點工作實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衛農〔2010〕34號)確定的醫療救助標準(動態調整的費用定額×20%)執行。
(二)對經上述各種保險補償(含保底補償)或醫療救助后,剩余個人自負醫療費用仍然較高的救助對象,由各地根據救助對象需求和醫療救助基金籌集等情況酌情予以再次救助。
六、救助方式
(一)資助參合參保。資助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貧困人口和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參加當地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其中,對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和貧困人口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參合參保資金;對其他救助對象,可結合本地實際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部分或全部參合參保資金。當年年度內應及時完成資助下年度的參合參保工作。
(二)實施住院救助。對救助對象中的大病及重癥慢性病患者,視情實施醫前、醫中或醫后救助。對已明確臨床診療路徑的重特大疾病病種,可采取按病種付費等方式給予救助。
(三)規范門診救助。重點針對患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且個人自負醫療費用較高的醫療救助對象。衛生計生部門已經明確診療路徑、能夠通過門診治療的病種,可采取單病種付費等方式開展門診救助。
七、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推行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醫療救助費用辦法。各地要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確定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等,原則上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對確需到上級醫療機構或跨縣域異地醫院就診的醫療救助對象,應按規定履行轉診或備案手續。定點醫療機構要取消救助對象住院押金,推行診療費用(掛號費、診查費、檢查費、藥費和住院床位費等)優惠減免。醫療救助經辦機構要及時確認救助對象,確保困難群眾及時入院接受治療。
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貧困人口綜合醫保、疾病應急救助、商業保險等信息管理平臺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相關部門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實現“一站式”信息交換和即時結算。
(二)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和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憑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到開展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或保險經辦機構按協議先行墊付,救助對象只需支付自負部分。定點醫療機構或保險經辦機構墊付部分由民政部門據實定期結算。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和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
(三)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以及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在申請醫療救助時,須持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社會救助服務窗口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本年度的診斷病歷和必要的病史證明材料。鄉鎮(街道)在接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派人入戶調查、審核;縣級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h級財政部門接到同級民政部門的審批表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救助資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如遇突發性重特大疾病患者,應特事特辦,及時審核、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四)規范醫療救助臺賬,建立信息準確、數據完善的救助花名冊,實時掌握醫療救助基金收支情況。加強醫療救助檔案管理,要在電子檔案基礎上,建立完善紙質檔案,確保個人救助檔案中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費用結算清單、醫療費用憑證、出院小結等相關憑證齊全。
八、基金籌集管理
(一)醫療救助基金通過財政安排、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市、縣級財政要根據救助對象數量、救助標準、醫藥費用增長和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情況科學測算資金需求,足額安排本級財政醫療救助基金。實施過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同級財政及時予以彌補。
(二)各級財政部門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資金和定點醫療機構為救助對象先行墊付的醫療救助基金,由民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后,由財政部門定期核撥至基本醫療保險和定點醫療機構資金專戶,并通知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其余醫療救助基金,由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批,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持有關證件到有關金融機構領取。
(三)各地應堅持“量入為出、年度平衡”的原則,對救助對象實施及時救助。對當年結余資金超過年救助基金總量10%的地區,省將調減下年度醫療救助基金補助額度。
(四)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基金使用管理,對存在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故意編造虛假信息,騙取上級補助的,除責令立即糾正、扣回、停發上級補助資金外,還應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九、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分工。醫療救助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由民政部門主管并牽頭組織實施,衛生計生、人力資源保障、扶貧等部門負責做好救助對象參合參保相關工作,衛生計生部門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督檢查。
(二)加強協調配合。各部門間應加強各種救助制度與保險制度的銜接,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務和做好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實現不同醫療保障制度之間人員信息、就醫信息和醫療費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方便困難群眾。
(三)加大監督考核。建立健全城鄉醫療救助績效評價考核體系,加大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督促檢查力度,加強社會監督,增強約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