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政策
(一)住院費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確定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由住院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額度不超過住院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2017年度住院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
2017年度參保居民住院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如下:
14周歲以下(含14周歲)參保居民起付標準減半。
其他參保居民年度內在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標準減半。
(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報銷政策
參保居民一個保險年度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含門診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額結算的醫療費用)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金按規定支付后,個人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按規定支付。
據了解,大病保險起付線參照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確定,參保居民在一個保險年度內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負擔一次大病保險起付線,大病保險起付線為1.5萬元。
根據我省規定,大病保險分段報銷比例綜合考慮大病保險資金收支情況和城鄉居民醫療費用情況確定。參保居民一個保險年度內,住院累計發生的合規自付醫療費用超出起付線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按比例分段支付,分段報銷比例為:
2017年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40萬元。
根據2017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15萬元,加上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40萬元,合計報銷額度達到55萬元。
(三)孕產婦住院分娩定額支付
參加城鄉居民醫保且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孕產婦住院分娩,住院醫療費實行定額支付。
定額標準為:自然分娩800元,剖宮產1600元。實際住院費用低于定額標準的據實結算,超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支付。
(四)新生兒隨父母自動獲醫保待遇
新生兒出生當年,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且正常繳費的父母自動獲取參保資格并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新生兒母或父參加當地城鄉居民醫保的,可憑其母或父身份證明、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選擇一方)享受出生當年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父母不是當地城鄉醫保參保人員的,按規定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新生兒從出生之日起享受當年城鄉居民醫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