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出來,面臨的頭幾件事中,落戶是一件大事,上戶口雖然流程簡單,可入錯地方,后期會很麻煩。新生兒落戶最近新規定有哪些?新生兒如何落戶?新生兒辦理戶口要準備哪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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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公安機關戶政窗口建設規范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全面提高戶政管理部門和戶籍民警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滿足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更好地服務民生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公正、廉潔、高效、文明的戶政管理隊伍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全省公安機關城區、建制鎮、建制鄉戶籍公安派出所和有戶籍管理業務職能的派出所均適用本規范。縣(市、區)公安局、省轄市公安局設立的戶籍室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二章
戶籍室配置標準
第三條公安機關所有戶籍派出所必須設立專門的戶籍室或戶籍接待室。
第四條戶籍室原則應設在派出所門口或一樓適合位置有醒目標志以方便群眾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等。
第五條城市派出所戶籍室實用面積不少于30┫農村派出所不少于20┫。
第六條戶籍室實行低臺敞開式辦公工作臺標準為,80cm(高)70cm(寬)長度根據室內空間大小自定;配備計算機、檔案資料專用柜。
第七條城市(縣城城區)公安派出所應配備兩名以上專職戶籍內勤民警農村公安派出所(含區制鎮)應配備一名以上專職戶籍內勤民警。
第八條戶籍室設有辦理戶口、辦理居民身份證標志牌分別置放于工作臺上并設有辦理戶口和居民身份證明白卡、意見簿、筆墨、紙張、老花鏡、桌椅、身高儀等便民利民設施有條件的可安裝觸摸屏供群眾索取和使用。第九條戶籍室應向群眾公開辦理各類戶口、居民身份證的條件、時限、程序、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等并統一制作規范版面懸掛在戶籍室醒目位置。
第三章行為規范第十條接待群眾要主動熱情態度和藹使用文明、規范用語。辦理戶政業務時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扯皮嚴禁冷、橫、硬、推熱情為群眾提供服務耐心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
第十一條戶籍民警必須在每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提前10分鐘到崗按規定著裝佩戴胸卡上崗保持警容嚴整對下班前來所辦事人員堅持接待、辦理完畢后下班。
第十二條派出所各類戶口、居民身份證業務等均由戶籍民警辦理其他人員不得辦理。特殊情況的需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備案。
第十三條凡群眾辦理戶籍業務手續齊全的必須當躊理;因手續不齊全不能當躊理的要向群眾明確告知應當完備的手續并發給辦理須知和警民聯系卡確保群眾第二次辦結杜絕讓群眾跑第三趟。凡需經調查核實、上報上級公安機關審批的戶口事項對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場受理并填寫辦理戶口回執(式樣附后)。對依法不能辦理的應當耐心向群眾說明原因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四條對孤寡老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實行上門服務;在外出務工人員集中返鄉以及高考學生、大中專畢業生和入學新生、參軍入伍人員集中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期間開辟綠色通道開展預約服務、延時服務。
第十五條對辦理戶口、身份證的設備和網絡出現故障無法辦理時應做好登記并留下群眾聯系電話待設備恢復后及時通知群眾前來辦理。
第十六條派出所主管所長每周對戶籍室各項工作情況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每月要對派出所戶籍民警的工作質量、工作效率以及需要改進的方面進行一次工作講評。
第十七條依據公安派出所檔案管理辦法規范戶籍檔案資料的管理確保戶籍檔案資料的安全存放。對居民的申請材料要妥善保管嚴防丟失。
第十八條因公務外出或其它原因不能辦理的戶籍室門前應設置民警去向提示須向群眾告知原因和恢復辦理的時間。
第四章戶口業務辦理規范
第十九條辦理群眾戶口審報事項凡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公安派出所的戶籍室民警應當場受理;凡依據規定需派出所調查、審核的并需報上級公安機關審批的派出所應在受理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和上報工作;縣級公安機關自接到派出所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返回至公安派出所。需報省轄市公安機關審批的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并將有關材料上報省轄市公安機關;省轄市公安機關自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返回至縣級公安機關。縣級公安機關在2個工作日內返還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決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另有辦理時限規定的以具體條款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