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臺《泰安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出臺的《辦法》對外地戶籍居民參保政策、新生兒參保政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辦法均有所調整。其中,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收統支,各縣市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全額上解市級財政專戶。據了解,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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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暫設兩個檔次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屬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城鄉居民,包括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人員(含各類全日制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的非本市戶籍學生)。已取得泰安市居住證,且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可參加泰安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我市居民相同標準繳費,各級財政按照當地參保居民同樣的標準給予補助。隨父母(至少一方取得泰安市居住證)居住的非本市戶籍的新生兒可按規定參加泰安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建立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市統一籌資標準,建立正常調整機制。資金來源包括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規定,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標準為三項,我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暫設兩個檔次,條件成熟時,逐步過渡到一個檔次。各年度個人繳費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上級要求和我市實際,另行公布。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按照一檔標準繳費,享受二檔醫保待遇。
居民的醫療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為集中參保繳費期,外出務工人員集中參保繳費期可適當延長至次年2月底。參保居民應于集中參保繳費期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未在集中繳費期繳費的,視為中斷繳費。鼓勵居民按時連續參保繳費,2015年以來符合參保條件未及時參;蛑袛嗬U費的,可選擇按二檔(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按一檔)全額補繳2015年以來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含財政補助部分),自補繳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也可選擇只按二檔(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按一檔)補繳2015年以來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自補繳之日起30日(欠繳年限每增加一年相應增加等待期30日)后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待遇等待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與往年相比,新出臺的《辦法》對外地戶籍居民參保政策、和新生兒參保政策均有所調整。按照要求,持居住證參保的外地戶籍居民,須在取得居住證當年集中繳費期繳納次年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首次參;蛑袛嗬U費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參保時只補繳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自補繳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此外,新生兒按照要求,應自出生之日起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出生之日六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六個月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按新參保自出生年度起補繳。
一個醫療年度內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費用最高限額為20萬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包括住院醫療待遇、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門診統籌醫療待遇、生育醫療待遇等。參保居民按時足額繳費后,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一個醫療年度內參保居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費用最高限額為20萬元。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參保居民因患病發生住院和門診慢性病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費用合并計算,且不超過年度最高限額。
參保居民在定點街道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一級和二級定點醫院、三級定點醫院住院發生的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規定的醫療費用,按照一檔標準繳費的報銷比例分別為85%(基本藥物為90%)、70%、55%,按照二檔標準繳費的報銷比例分別為85%(基本藥物為90%)、75%、65%。轉診轉院醫療待遇。市內轉診轉院的,僅執行最高級別醫院一次起付標準費用。此外,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發生的無第三方責任人意外人身傷害事故,其門診、急診費用,符合統籌支付范圍超出100元以上的部分,統籌基金給予70%的補助,每個醫療年度最高實際補助10000元。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新《辦法》要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在全市范圍內統一覆蓋范圍、統一籌資政策、統一保障待遇、統一醫保目錄、統一定點管理、統一基金管理。自2018年度起,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收統支,各縣市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全額上解市級財政專戶。各縣市區滾存結余基金作為市級統籌基金的一部分,暫時留存縣市區,以后根據基金支付能力,適時上解市級財政專戶,由市級統籌使用。實行統收統支前各縣市區居民醫;鹑笨谟煽h市區財政自行解決;鹬С鰧嵭猩暾垞芨吨贫龋墒屑夅t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計劃按月向市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市財政部門應予及時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