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1)正常產假90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2)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醫療費
(1)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后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3)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于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報銷。
3、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正常產、滿7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5% ;
4、一次性補貼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補貼。
1.用人單位按規定為職工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不含補繳),
2.參保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期間,社會保險機構從欠費次月起停止支付該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其職工應享受的生育待遇,由所在單位按國家規定給予支付。欠費單位今后足額補繳欠費和滯納金后,社會保險機構可補報該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
3.參保單位因停產或生產經營困難而停止繳納生育保險費2個月以上,生育保險關系即為中止。生育保險關系中止期間,職工應享受的生育待遇,由所在單位按國家規定給予支付。
4.社會保險關系整體轉入本市的用人單位,轉入前在原轉出地社會保險機構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時間滿12個月、轉入后繼續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
5.參保單位女職工或男職工配偶在國外,以及在港、澳、臺生育分娩、終止妊娠和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費,不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6.參保單位女職工在本市區域外因工作、學習、休假、出差等原因或特別情況下,不能在本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分娩或終止妊娠的,應就近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分娩或終止妊娠。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生育分娩、終止妊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能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7.參保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破產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依法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及其利息、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