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
住院費用報銷:
起付標準:一、二、三級醫院的起付標準分別為400元、550元、700元;
住院起付標準:在一個參保年度內多次住院,從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標準可以依次遞減20%,但遞減過程中最低起付標準不得低于前款起付標準的50%;
報銷比例:退休人員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與在職職工相同,統籌基金自付比例分別為12%、8%、4%。
溫馨提示:統籌基金的使用要嚴格限制在基本醫療服務范圍、項目、設施標準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費用開支范圍之內,超出部分不予支付,由職工個人自付。
區外轉院報銷比例:個人先自付20%的基礎上,按上述住院費用報銷標準予以報銷。
注:未經批準到外地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長期門診費用報銷:
1、原則上到定點醫療機構一年報銷一次,不滿一年但費用超過5000元的可中間結算;
2、一年收取起付標準400元,除去不對癥項目、自費項目及乙類項目應自負的20%以外,進入統籌報銷范圍的個人承擔40%,醫保報銷60%。
城鄉居民
住院費用報銷:
起付標準:三級甲等醫院為1400元;三級乙等醫院為1000元;二級醫院為400元;一級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200元。
報銷比例:
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費用醫;鹬Ц9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費用醫保基金支付85%;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費用醫;鹬Ц65%。
門診費用報銷:
起付標準:50元;
報銷比例:
起付標準以上,300元以下的部分由統籌基金報銷40%;起付標準以下,300元以上的門診費用由個人負擔。
注:在一個參保年度內,門診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超過100元。
下列情況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1)企業職工因工負傷、職業病、女職工生育的醫療費用仍由原資金渠道解決(機關、事業單位另行規定);
(2)因公出國或赴港、澳、臺地區期間的醫療費用,由派出單位負責;
(3)因交通肇事及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4)因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和不符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內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住院費用報銷:
城鎮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和居民就醫住院費用結算:
1、醫保證、住院證明、職工提供單位介紹信;
2、生育住院應提供《生育保健服務證》、意外傷害需要出具符合醫保支付條件的有關證據及其他申請材料。
城鎮職工、居民轉外就醫:
1、三級醫院開具的《醫保病人轉外就醫申請函》、相關病史資料(轉外);
2、完整外地住院病歷復印件、出入院證、住院費用匯總明細單、住院發票原件、所住醫院等級、醫保資質證明及聯系電話、醫保證及單位介紹信(職工)等相關材料(結算)。
門診費用報銷:
城鎮職工特殊病長期門診:
1、申請人在醫保局領取并填寫《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申請表》;
2、在繳納醫保的單位蓋章;
3、在選定做治療的定點醫院加蓋公章;
4、提供疾病診斷證明、近3個月內相關體檢資料或住院病歷復印件及醫保證等。
住院費用報銷:
城鎮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和居民就醫住院費用結算:
1、醫保證、住院證明、職工提供單位介紹信;
2、生育住院應提供《生育保健服務證》、意外傷害需要出具符合醫保支付條件的有關證據及其他申請材料。
城鎮職工、居民轉外就醫:
1、三級醫院開具的《醫保病人轉外就醫申請函》、相關病史資料(轉外);
2、完整外地住院病歷復印件、出入院證、住院費用匯總明細單、住院發票原件、所住醫院等級、醫保資質證明及聯系電話、醫保證及單位介紹信(職工)等相關材料(結算)。
門診費用報銷:
城鎮職工特殊病長期門診:
1、申請人在醫保局領取并填寫《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申請表》;
2、在繳納醫保的單位蓋章;
3、在選定做治療的定點醫院加蓋公章;
4、提供疾病診斷證明、近3個月內相關體檢資料或住院病歷復印件及醫保證等。
蘭州各區縣市的醫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