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國家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有關精神,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補償暫行辦法,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減輕參保人員患重大疾病住院自付費用的經濟負擔。經研究,決定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補償暫行辦法,現通知如下:
一、大病補償原則:堅持統籌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堅持根據統籌基金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補償水平的原則;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過重的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方便群眾的原則。
二、大病補償范圍及標準:
(一)補償范圍:參保人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符合規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三大目錄規定的)的住院自付費用累計超過5000元以上至80000元以內的部分納入大病補償范圍(不含超床位費、進口器械及藥物、保健用品和起付線標準)。
(二)補償標準:
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補償50%
1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補償60%
30000元??80000元(含80000元),補償80%。
三、大病補償所需資金從當年征收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基金支出,不足部分從累計結余中列支,累計結余小于當年基金征收總額10%的,次年暫停實施大病補償。
四、大病補償時間為每年1月和7月(的1月除外),具體結算辦法由各縣市按醫;鸸芾淼南嚓P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