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1999]38號)精神,為了解決職工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大病救助保險是指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包括退休人員,下同)雙方共同負擔建立,用于支付職工因發生大病時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的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條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大病救助保險。
第四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是職工大病救助保險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制定職工大病救助保險管理辦法及配套政策,負責監督實施,協助處理醫、患、保三方的有關爭議。
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下屬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是職工大病救助保險的經辦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職工大病救助保險費的籌集、管理和支付。大痛救助保險費的籌集及管理
.第二章大病救助保險費的籌集及管理
第六條大病救助保險費按年人均在40元的標準籌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各負擔部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負擔部分從下列渠道解決:
(一)享受公務員醫療醫療補助的單位,從公務員醫療補助等渠道解決;
(二)企業從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或其它渠道解決;
(三)其他單位從保險福利費等渠道解決。
第七條大病救助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每年7月份向大病救助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經辦機構也可委托銀行代扣代繳。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大病救助保險費,對拒不繳納的用人單位,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大病救助保險費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挪作他用。
本年度大病救助保險費若有結余,轉下年度使用。大病救助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用從大病救助保險費中提取,提取的比例控制在5%以內。
第三章大病救助保險的待遇及支付
第九條大病救助保險費的支付辦法:職工因病醫療費用,全年累計發生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最高限額以上部分(不含個人應負擔部分),從大病救助保險費中按90%的比例支付。經批準轉外地診治或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費用,大病救助保險費的支付比例降低10%。每個參保職工全年大病救助保險費支付最高限額為12萬元。
大病救助保險醫療費用結算年度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一致,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的費用轉入大病救助保險費支付。
第十條參加大病救助保險的單位和職工,自繳納大病救助保險費后,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享受大病救助保險待遇。
職工失去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終止享受大病救助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大病救助保險費支付范圍與《平頂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相同。
第十二條大病救助保險費支付程序:職工醫療費用符合大病救助保險支付條件的,待醫療終結后,憑大病救助保險醫療費用審報表、IC卡、疾病證明、醫療費用單據等有關材料,向大病救助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大病救助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定數額,予以支付。
職工本人墊付的醫療費用數額超過1萬元以上或墊付確有困難的,可向大病救助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預結。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平頂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平政[1999]86號〉及相關配套文件適用大病救助保險。
第十四條大病救助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根據大病救助保險的運行情況,可對大病救助保險的繳費數額、支付比例及支付最高限額等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