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從最新一期《市政府公報》獲悉,為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減輕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試行辦法》近日出臺。根據該辦法,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依照自愿原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的承辦商業保險公司和籌資標準,采取政府采購的方式確定。
參保人參加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的,按以下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達到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以上的,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統一辦理參加手續,保險費在參保人個人賬戶中劃扣;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在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以下的,及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本人可自行向承辦機構申請辦理參加手續,保險費由其本人支付;本市戶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從業居民、孤兒、優撫對象及重度殘疾居民,分別由民政部門、殘聯統一辦理參加手續,保險費由其原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渠道支付。
參保人參加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后,享受以下待遇:在同一社會醫療保險年度內,參保人住院時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屬于社會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且應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計超過1萬元的,超出部分由承辦機構支付70%;在同一社會醫療保險年度內,參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所發生的費用,由承辦機構支付70%,支付金額最高不超過15萬元!渡钲谑兄靥卮蠹膊⊙a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并適時調整。
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實行年度參保繳費。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年度參保繳費時段前一個月向參保人告知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的辦理事項。參保人如不參加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的,應在年度參保繳費時段內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明;在年度參保繳費時段外申請參加的,須自行向承辦機構申請辦理手續,其參加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險費、待遇按承辦機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