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一)按一檔繳費的,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一級醫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80%支付(基本藥物按90%支付),在未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醫院住院的按60%支付;二級醫院按58%支付;三級醫院按45%支付。
(二)按二檔繳費的,一級醫院按85%支付(基本藥物按90%支付),二級醫院按70%支付,三級醫院按60%支付。
(三)未成年居民、特殊群體享受二檔繳費的醫療保險待遇。
住院醫療費用報銷的起付標準:一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700元。惡性腫瘤患者,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因放、化療多次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線。
2. 職工醫療保險門診報銷比例
參保職工在指定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就醫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由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參保職工在實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費用,其待遇支付不設起付線;在其他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起付線標準由原來的40元降低為每次30元。一檔普通門診費用報銷限額由原來的60元提高到80元;二檔繳費的仍為200元。
3. 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1.2萬元,即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1.2萬元以下的部分不給予補償。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1.2萬元以上(含1.2萬元)、1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50%補償;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2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60%的補償;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以上的部分給予65%補償。一個醫療年度內,大病保險每人最高給予30萬元的補償。
異地報銷需要以下手續:
戶口簿、患者身份證復印件(必須有所住醫院醫療保險部門簽署的身份核查意見,并加蓋公章)、居民醫保證(卡)、醫藥費發票及明細清單、出院證、異地居住證明或暫住證。
參保人員在非聯網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異地醫療費用,需帶齊以下資料回報銷:住院病歷復印件、發票、費用明細總清單、銀行賬號復印件、《轉外就醫介紹信》、異地急診人員須提供加蓋急診醫療機構公章的急診搶救記錄或急診入院病歷復印件。參保人員將以上資料直接送交參保地鄉鎮衛生院、社區服務中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