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舉例:比如小王已經在機關工作了5年,將來他繳納夠15年,那么他的月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
月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全省統一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表,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人視同繳費指數。
月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月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4%。
全省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于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10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1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10月1日及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有關規定執行。
老人:養老待遇按原規定執行
9月30日及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還按原規定執行,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由同級財政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中央駐陜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發放及相關待遇調整仍由原渠道保障。比如老吳去年1月退休了,那么他的養老待遇還是按照原來的政策發放。
4待遇會調整嗎?根據物價變動調整
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沒有政策轉移接續,此次則予以明確,這也有利于勞動者在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流動。
參保人員在全省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此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也采取省級統籌制度,全省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
同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與企業職工養老待遇最近年年提高一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待遇也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進行調整。
5還有啥要求?確保全省政策統一
在此政策出臺前,西安等地方已經試點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該如何銜接?
據介紹,省政府要求妥善處理銜接問題,確保全省政策統一規范。改革后,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同時,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此外,此次我省還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應建立職業年金單位繳8%個人繳4%
與企業職工的企業年金相對應的是,機關事業單位將建立職業年金,目前好的企業為員工繳納企業年金,但目前絕大多數企業都沒有企業年金。
備受關注的職業年金,此次實施意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相關資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快統籌城鄉發展,有效解決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做到先保后征,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根據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養老保險的意見》(陜人社發〔2011〕149號)文件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按照“全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將被征地農民納入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范圍,遵循政府、集體、個人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做到籌資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政府能承受、被征地農民能接受。
第三條按照誰征地、誰保障的原則,征地時增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項目,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列入征地成本,同時,每年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養老保險對象,是
指本行政區域內,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組為單位,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征收或征用后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4畝,且年滿16周歲及以上被征地農民(包括以前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4畝的被征地農民)。
第五條采取預留二、三產業用地,積極鼓勵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就業,統籌解決規劃區內與規劃區外、新征地與已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養老保險問題,建立穩定可靠、科學合理、健全完善的長效保障制度和機制。
第六條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金實行縣區統籌。
第二章保障資金
第七條市、縣區財政部門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建賬,專戶儲存,專項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八條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時,根據被征地塊的區位條件、產值收益、土地肥力等情況,按地類、面積及用途每畝征繳1—5萬元社會保障費,具體征繳標準由各縣區自行確定。不論任何項目征(用)地(包括各級政府統征儲備用地、公益性用地和基礎設施項目征地),都必須確保此項費用落實。
第九條土地征用未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已征繳的社會保障費予以全部退還。
第十條辦理征地審核手續時,社會保障費未足額征繳、社會保障方案不完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得簽署社會保障方案審核意見。對政府儲備“招拍掛”出讓土地,可由國土資源部門或縣區人民政府出具繳費承諾,待土地報批后,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未及時劃轉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予審核以后的征地社會保障方案。
第三章社會保障
第十一條按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特殊性,實行靈活多樣、能適應不同需求的社會保障辦法。被征地農民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政府鼓勵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按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由個人繳納,集體可根據經濟能力給予適當補助,縣區籌集的保障金按不低于1000元/人·年給予繳費補助,先繳后補,補助年限不超過10年。被征地農民到達規定領取年齡后,按月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企業招用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參保手續,養老保險費按規定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個人繳納部分可以享受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補助。
第十三條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及以上人員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基礎上,可享受不低于50元/人·月生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及生活補貼構成。
第十四條被征地農民繳費補助資金和生活補貼資金,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中列支,資金入不敷出時,由縣區財政墊支。
第十五條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助和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生活補貼標準,各縣區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保障資金積累情況適時調整。
第四章就業培訓
第十六條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被征地農民,就業服務機構應積極為其提供免費就業指導咨詢、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加強培訓,促進就業。針對被征地農民文化偏低、技能單一、就業困難的實際,根據市場需求開辦各種職業技能培訓,加大培訓力度,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積極鼓勵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為被征地農民開辟就業渠道,實現城鄉統籌就業。
第十七條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對象的確定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村(居)委會、社區初審,鎮、街道辦審核,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中心復審和匯總后,報送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認。
第十八條市、縣區財政部門每年根據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職業介紹情況,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安排足額資金用于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職業介紹、政策宣傳。
第十九條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職業介紹,由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開展被征地農民經辦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費用不得超過培訓補助資金總額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新征地時要優先考慮勞動年齡段人員就業安置問題,引導被征地農民發展二、三產業,按照征地比例,在規劃的商業地段預留二、三產業生產基地,用于發展集體經濟,鼓勵就業創業,實現自我保障。政府安置被征地農民按村組累計被征地總面積的20%留安置項目用地,其中留地面積的50%由政府招拍掛出讓后的凈收益,用于剩余50%的土地上的安置項目建設。村民安置用地一律以劃撥方式供地。村民安置用地必須由縣區、鎮政府審核出具意見報國土部門。
第五章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養老保險補助(貼)由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推行。人社、財政、國土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社會保障方案審核、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職業介紹、日常業務指導、政策執行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具體業務指導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處負責。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劃撥和監督工作。
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被征地村(組)涉及人數、征地數量、人均耕地面積認定。
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制定、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職業介紹、資金籌集、預決算、繳費補助、生活補貼發放等工作。具體業務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中心負責。
第二十二條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完善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h區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人員的認定、社會保障費的籌集、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相關保險關系的轉移、銜接
第二十三條被征地農民參保期間,戶口遷出本縣區或因故死亡及養老保險關系發生轉移的,不再享受個人繳費補助及生活補貼,并按我市相關政策轉移或終止其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四條被征地農民生活補貼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計劃生育獎勵扶持政策、社會優撫政策、低保等政策的銜接,按照“只疊加、不扣減、不沖銷”的原則,可同時享受。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在本縣區原屬農村戶籍農民進城落戶并退出承包地的,享受本辦法相關就業培訓和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實施時,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
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實施意見》(延政辦發〔2008〕14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延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蘭州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時間:2024-04-15 01:0:37濰坊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時間:2024-04-15 01:0:10烏魯木齊退休工資養老金計
時間:2024-04-15 01:0:03紹興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時間:2024-04-15 0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