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金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退休老工人),從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二)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5元。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4、1954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5、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6、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1、符合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2、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后,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于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準。
“五七家屬工&r5f8dquo;養老金的調整
(一)“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65元。(二)五七家屬工 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養老金: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對朝陽市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市政府要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認真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在4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蘭州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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