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額調整
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1954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63元。
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掛鉤調整
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3、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退休軍轉干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后,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于調整后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準。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調整辦法和標準
1、定額調整
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3元。
2、掛鉤調整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2.3%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3、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蘭州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時間:2024-04-15 01:0:37濰坊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時間:2024-04-15 01:0:10烏魯木齊退休工資養老金計
時間:2024-04-15 01:0:03紹興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時間:2024-04-15 0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