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20年〕28號)精神,為更好地保障城鄉居民參保人員老年基本生活,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經省政府同意,從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120元調整為135元。
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視和對廣大城鄉居民參保人員的關心。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積極籌措資金,確保參保人員待遇及時調整到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20年3月27日
浙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七年多來,參保人數持續增長,待遇水平穩步提高,實現了基本養老保險從“制度全覆蓋”到“參保對象全覆蓋”,惠及城鄉千萬家庭。截至2020年底,全省參保人員總數達到1233萬人,其中60周歲及以上領取養老金人數542.5萬人,養老金發放率達到100%。
2020年,浙江將再次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這將是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十四連漲”。同時,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也將在目前每人每月120元的基礎上再次提高,據了解,本次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調整,將是浙江自2010年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以來,第五次提高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調整后,浙江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水平繼續位居全國省區前列。再次調整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視和對廣大城鄉居民參保人員的關心。省政府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積極籌措資金,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參保人員待遇及時調整并發放到位。
目前,浙江已基本建成統籌城鄉、覆蓋全民、托底有力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通過持續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浙江已有155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參保范圍,參保進度居全國前列。浙江力爭到2020年底,實現本省戶籍法定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達到80%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達到98%。
其中,主城區基礎養老金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90元。全市惠及人數達48.56萬人,其中不繳費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的人數近22.6萬人,占享受待遇人數的46.54%。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與主城區同步調整,其他統籌地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50元的標準調整。
記者從浙江省人力社保廳獲悉,浙江自從去年首次同步調整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目前已惠及全省610萬退休人員,正常繳費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達到2910元。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22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社部、財政部批準,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http://www.lu100.cc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20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5元;本人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8%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此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范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此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低收入勞動模范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07〕88號)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范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范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此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浙江省委統戰部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民政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解決部分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浙勞社老〔2002〕150號)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于的,按水平確定。
(四)12月31日前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及企業工傷退休人員,按本通知辦法分別增加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金。如增加金額低于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120%的,補足到該標準。
(五)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20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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