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于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鞍山市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為: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退休老工人),我市從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具體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者,每人每月增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者,每人每月增11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者每人每月增113元,退職者每人每月增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者每人每月增90元,退職者每人每月增40元。
6、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者每人每月增45元,退職者每人每月增40元。
(三)除上述調整辦法和標準外,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者,每人每月再增5元。
2、12月31日前,年齡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者,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齡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退休者,每人每月再增50元。
(四)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者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后,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于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者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者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準。
(五)退休前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退休科技人員,按符合上述各項規定條件增加基本養老金后,其本人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基本養老金與統籌項目外養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區事業單位同期同條件人員退休費數額的,以補足差額為上限再增加基本養老金,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對差額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實際差額增加基本養老金;本人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基本養老金與統籌項目外養老金之和達到或超過本地區事業單位同期同條件人員退休費數額的,不再傾斜。
蘭州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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