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于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一、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辦理退休手續后,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累計12個月為1年。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1992年底以前歷年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取值為1.0,1993年至建立個人賬戶前一年本人實際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小于1.2時,按1.2計算。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附后)
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時,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二、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參保人員(即“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
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3%×建立個人賬戶前繳費年限(計算到月)
調節金為調節金基數乘以計發比例。
調節金基數為130元,計發比例2006年為90%,以后每年遞減10%,直至取消。
養老保險的計發與退休上年度全省社會平均工資、歷年繳費工資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退休年齡等有關。
蘭州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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