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參保人員因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導致需要補繳養老保險保費,每個地方的補繳養老保險保政策是不同的,那么2018年福建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福建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規定有哪些?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前,我們首次參加養老保險的時候,都會測算一下到退休年齡時能不能繳滿15年,如果不夠15年,只要參保前有連續工作年限的,差幾年我們就會選擇往前補繳幾年,這樣到退休年齡時剛好滿15年,就可以領取退休金了。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政策性補繳”,只要提供補繳年限的勞動合同和工資花名冊,就可以在首次參保時,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補繳手續。但從今年5月份開始,全省各地市陸續停止辦理這樣的補繳手續,“政策性補繳”退出福建省養老保險的歷史舞臺。
我查了一下相關文件,養老保險的“政策性補繳”出現在2000年前后,大概是在1998年至2002年之間。當時,福建省相繼出臺了《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閩!2000〕28號)、《福建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8號)等重要政策文件,福建省養老保險征繳工作移交地稅,實施全省統籌,擴面征繳。
2001年,全省在實施養老保險基金擴面征繳的過程中,為解決新參保人員繳費年限不足15年而到法定退休年齡無法享受養老金待遇問題,允許新參保人員在參保時,對參保前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進行補繳。這就是“政策性補繳”的來歷,換句話說,“政策性補繳”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補繳”,“補繳”是有條件的、符合政策規定的才可以辦理補繳。
為什么要做“政策性補繳”呢?這與當時的退休政策規定有關,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視同繳費年限、補繳年限加上正常繳費年限合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享受退休金待遇;否則,如果參保時沒有辦理補繳,退休時視同繳費年限加上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只能把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不能按月領取退休金。而現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選擇繼續繳下去,直至滿15年。大家知道,這樣繳下去肯定不如參保時辦理“政策性補繳”劃算了。
“政策性補繳”具有臨時性、過渡性特點。按照閩政辦[2001]231號文件規定,其主要是針對首次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省統籌的職工,部分職工在首次參保時,因為年齡問題,參保后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足15年,但參保前他們有符合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這部分連續工齡是可以辦理養老保險補繳手續。同時,閩勞社[2002]文252號也明確,新納入統籌的企業在職職工應補繳的年限應在參保時辦結補繳手續,參保后不再辦理補繳手續。換句話說,首次參保時就應該確認要不要補繳,不能等到退休時發現年限不足才想起來補繳,這就是本文開頭所說的“大家參保時都會算下到退休年齡夠不夠15年”。
根據閩勞社[2001]738號文,辦理“政策性補繳”的參保單位或個人只要填報《參保職工申請政策性補繳養老保險審批表》,并提供能夠證明補繳期間連續工齡的勞動合同和工資發放財務原始憑證,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向地稅機關辦理補繳費手續即可。這個流程在十年前,也就是2008年前后,相信很多當時首次參保的人印象深刻,那個時候我們大力宣傳社保政策,幫助很多人辦理了“政策性補繳”,解決了一大部分尤其是機關事業單位編外員工首次參保繳費年限不足的問題。
隨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不斷完善,覆蓋面不斷擴大,以及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基本上所有企業都納入了社保統籌,該辦理“政策性補繳”的均已辦理完結,尤其是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解決了退休時不足15年可以繼續繳費至15年的問題。
目前,養老保險面臨的不是擴面問題而是足額繳費問題。2016年12月27日,人社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要求加強基金征繳管理,夯實參保繳費基數,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采取一次性補繳的方式將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參保范圍,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福建省在轉發該文件(閩人社文[2018]98號)時明確,自文件轉發之日起全省不再辦理各類“政策性補繳”養老保險手續。對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按照2011年人社部《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規定,可后延繳費、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個人書面申請終止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