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下發后,《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逾期辦理退休手續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勞社發[2006]110號)不再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或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但實際繳費年限不滿5年,本人有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意愿的,可繼續參保繳費至本人自愿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之月止。參保繳費方式可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四、本通知下發執行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已一次性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經本人自愿申請,在退還所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本息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恢復養老保險關系和確認原繳費年限手續后,按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從原終止繳費之月起接續繳費。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后,由本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參保人員最終終止繳費時國家和自治區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計算其應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并從申領及核準待遇之下月起發放。
五、有中斷繳費情況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補繳其中斷繳費期間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如不補繳但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算所對應的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按扣減全部中斷繳費月份后往前推算終止繳費年度的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六、對獲得省部級及其以上勞動模范(含自治區級先進工作者稱號)等特殊貢獻表彰的人員,實行計劃生育人員,獲得戰斗英雄稱號等特殊貢獻表彰的轉業、退役軍人,無論按新、老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其獲得獎勵增加退休待遇部分都不能在基本養老金中計發。
七、經辦養老保險業務工作中涉及使用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核算依據的,在自治區統計局未公布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之前,暫按上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進行核算,待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之后,改按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執行,兩者之間的差額隨后補平。
八、妥善處理好已死亡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一)未達到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前死亡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其原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按下列規定執行后,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
1、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靈活就業人員本人,其原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退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原在用人單位參保繳費、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以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繳費的,其原在用人單位期間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部分按用人單位參保人員的繼承辦法執行;其以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部分,按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靈活就業人員的繼承辦法執行。
2、城鎮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死亡后,其原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繼承辦法按用人單位參保人員繼承辦法執行。
(二)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后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繼承按用人單位參保退休人員的辦法執行,即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余額部分一次性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并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
九、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今后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