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推進城鄉統籌發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云政發〔2009〕193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云政發〔2011〕165號)文件的統一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試行)。
第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堅持以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政府引導與城鄉居民自愿參保相結合的要求,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列入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年度計劃,實行年度目標考核。
第四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稽核、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環節,并對街道、鄉鎮事務所的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街道、鄉鎮事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錄入有關信息,并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社區、村協辦員具體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領取、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和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城鄉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五條市、縣(區)委組織部、宣傳部、財政局、編辦、發改局、公安局、民政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人口和計生委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參保登記與管理
第六條本市城鎮、農村戶籍年滿十六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到戶籍所在地社區、村委會提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和社區、村協辦員代填,但需本人簽字、簽章、留存指紋確認。
第七條社區、村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是否齊全,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社區、村委會公章,并將《參保表》、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在7個工作日內一并上報街道、鄉鎮事務所。參保城鄉居民本人也可持上述材料到街道、鄉鎮事務所直接辦理參保手續。
第八條街道、鄉鎮事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進行初審,無誤后及時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險、新農保信息系統,在《參保表》上加蓋公章,在7個工作日內將《參保表》、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一并上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第九條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無誤后,對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同時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并建立電子檔案和指紋印證系統。
第十條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和繳費檔次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及時攜帶相關證件及材料到社區、村委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社區、村協辦員在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和《變更登記表》上報街道、鄉鎮事務所。參保人員本人也可到街道、鄉鎮事務所直接辦理變更登記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