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八條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城鄉居民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繳費資助(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利息。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額到賬后,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個人繳費額和財政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同時計入個人賬戶,并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并定期將個人賬戶的情況通報給參保人員。
第二十條個人賬戶的存儲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算年度。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和指定受益人應在參保人死亡后30日內到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手續,并辦理養老保險終止手續。無法定繼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余額用于支付其他參保人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扣除政府補貼余額,將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其死亡后按規定程序和時限申報死亡的,由政府給予一次性喪葬補助費600元,所需經費市、縣(區)財政各承擔50%。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出國定居,已取得外國國籍的,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本息積累額除政府補貼外全部退還給參保人。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六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六條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件:
(一)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
(二)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45周歲以下人員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
(三) 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已年滿60周歲、不符合或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云南省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參保人員年齡的認定,以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記載一致的出生年齡為準;如果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戶籍記錄為準。
(五) 重度殘疾人是指殘疾等級為一、二級,并辦理了第二代殘疾證的人員。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重度殘疾人由省財政按照最低100元的繳費檔次標準逐年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年滿55周歲的重度殘疾人,由省財政全額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養老補助,60周歲后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七條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
(一)街道、鄉鎮事務所按月通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查詢生成下月領取養老金待遇參保人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領取通知單》,《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領取通知單》交社區、村協辦員通知參保人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參保人持養老保險證、戶口簿、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社區、村委會,填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由社區、村協辦員審查,報街道、鄉鎮事務所初審。
(二)街道、鄉鎮事務所審核后,負責將參保人員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證》,《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身份證、戶口簿的復印件等材料,在參保人到齡當月10日前交縣(區)農辦經辦機構。
(三)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申領養老金的材料進行核實,并按下列規定辦理:
1.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在其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次月,在指定的銀行為其開設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賬戶,并在每月10日前將其應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撥付到位。
2.對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且選擇一次性補繳費的人員,待其繳足保險費的次月,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在指定的銀行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賬戶,并在每月10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付到位。
3.對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經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將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和集體補助本息,通過銀行一次性退還給本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八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
(一)養老金的計算
參保人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或省財政全額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提高和加發的基礎養老金。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系數相同)。
(二)養老金的發放
1.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就近、安全的原則,于次月25日前將養老金委托銀行發放到個人養老金領取存折中?h(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定期組織開展領取養老金人員的資格認證工作。領取養老金人員應按時參加資格認證;未通過資格認證的,養老金暫停發放。
2.領取養老金人員在被通緝、看押、服刑、勞動教養期間,停止發放養老金。因案件撤銷和不予起訴、無罪釋放的,被通緝和看押期間停發的養老金予以補發,并參加基礎養老金調整。在被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繼續發給養老金,但不參加基礎養老金調整。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超過年齡申領養老保險金待遇的,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參保人員達到年齡時有關政策計發養老金。對自養老年齡至延期辦理申領手續期間的養老金,屬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部門延誤的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補發,屬于申報單位延誤的由申報單位補發,屬于個人原因延誤的不補發。
第三十條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每月25日前根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退保、轉移等情況,制定次月城鎮居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在次月5日前將資金撥付到位,確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第七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嚴格執行國家現行基金財務和會計制度以及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保險費要以貨幣形式繳納。
第三十一條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管理,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設農保基金收入戶、支出戶,用于基金收支存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平調或侵占。
第三十二條對不能實行銀行代扣參保人員繳納保險費的,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納賬戶,參保人員可直接到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繳納在街道、鄉鎮開設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賬戶進行繳費,街道、鄉鎮事務所按照銀行給參保人員出具的參保憑證,錄入繳費記錄。
第八章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和銜接
第三十三條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可將其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享受相應待遇。轉入地尚未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可將其保險關系暫存于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再轉移。
第三十四條與老農保制度的銜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原已參加老農保的農村居民及其戶籍性質轉變為城鎮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銜接:
1.原已參加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城鄉居民參保人,繼續享受老農保養老金待遇,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2.已參加老農保、戶籍轉變時,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城鄉居民參保人,終止老農保關系,同時建立城鎮居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照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達到60周歲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十五條與其它保險制度的銜接。新農保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