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鄉鎮事務所初審無誤后,將需變更的信息錄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險、新農保信息系統,并在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和《變更表》上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h(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對變更信息進行確認,并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戶籍性質變更、跨市縣(區)轉移或死亡等情況的,應終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并進行注銷登記。
參保人員(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應持相關證件、材料到社區、村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注銷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2)出國(境)定居證明
(3)變更城鎮戶籍的,應提供戶籍變更證明。
(4)跨市、縣(區)轉移的,應提供戶籍關系轉移證明;接受市縣(區)級以上經辦機構接收函。
(5)參保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消戶證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等,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第十二條社區、村協辦員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注銷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報街道、鄉鎮事務所,街道、鄉鎮事務所初審無誤后,將注銷登記信息錄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新農保信息系統,在7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后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并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全額支付給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支付成功后,對注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三章基金構成與繳費標準
第十三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新農;鹩蓚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未滿60周歲的城鎮居民個人年繳費標準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個檔次;未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個人年繳費標準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參保人可將需要交納的養老保險費一次性存入個人養老保險存折。
1.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鼓勵其在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后繼續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長繳多得。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未實現連續繳費的,可從中斷繳費的次年繼續繳費,其中斷前后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2.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按年繳費,對其在年滿45周歲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之間的未繳費年限,可在其年滿59周歲當年一次性補繳相應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并同時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集體可對農村居民給予繳費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補助總和每年不超過個人繳費最高檔。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資助規定上限,補助總和每年不超過個人繳費最高檔。
(三)政府補貼。
1.中央財政補貼。基礎養老金暫定每人每月55元,今后國家將根據經濟發展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新農;A養老金標準。
2.省財政補貼。省級財政對繳費人員每人每年給予30元的繳費補貼。
3.市、縣(區)級財政補貼。市、縣(區)級財政實行鼓勵性繳費補貼政策,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對參保繳費人員,以200元為起點,對城鎮居民選擇繳費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繳費檔次的,給予每人每年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45元的繳費補貼。對農村居民選擇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繳費檔次的,給予每人每年5元、10元、15元、20元的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30%、縣(區)級財政承擔70%;累計繳費15年以上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增發1元的基礎養老金,所需經費由縣(區)財政承擔。
第四章保險費收繳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人員在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參保人員、需更換銀行存折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合作金融機構,委托金融機構為新參保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發生變更的人員制發《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折》、《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折》。
已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和需要更換銀行存折的人員,應于辦理參保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次月,持身份證到指定的金融機構領取銀行存折。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按年度繳費。保險費申報和保險費繳費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繳費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11月30日,參保人應于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存入銀行。
第十五條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定期生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扣款明細信息,并將扣款明細信息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扣款明細,從參保人員的銀行存折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金融機構在扣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將金融機構反饋的扣款信息導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新農保信息系統,根據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對扣款明細信息與實際到賬金額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后,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扣款金額計入個人賬戶。打印《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匯總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匯總表》,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提示街道、鄉鎮事務所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名單反饋給社區、村協辦員,社區、村協辦員負責對參保人進行繳費提醒,至繳費截止日,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信息系統自動清除應繳費信息,待其重新續交后,接續記錄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個人和村集體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按規定時限向社區、鄉鎮事務所交《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資助明細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明細表》,應將資助或補助金額存入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指定賬戶。
街道、鄉鎮事務所將《資助明細表》、《集體補助表》錄入信息系統,并按規定時限將《資助明細表》、《集體補助表》上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金融機構在收到款項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反饋給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后,應及時將到賬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對集體補助明細信息進行確認,將集體補助金額計入個人賬戶,打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資助匯總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匯總表》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第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45周歲以上參保人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及時到社區、村委會辦理補繳手續,填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申請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申請表》,并由社區、村協辦員在7個工作日內上報到街道、鄉鎮事務所,待審核通過后,通知補繳人將需補繳的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
街道、鄉鎮事務所應對參保人員補繳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將補繳信息錄入城鄉居民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