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天起,東莞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啟動。按照規定,參保員工養老保險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職業年金也要扣除個人部分。相比以往,公務員除了繳納職業年金外,養老保險部分也要扣除個人繳納部分了。
按工資基數的8%繳養老保險
去年年底,省政府印發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15〕129號),對改革的范圍、繳費和待遇、改革前后待遇銜接等政策進行了明確。東莞市政府結合該市實際,從今年7月1日起正式啟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
此次改革范圍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對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各項繳費標準,改革方案中也有了明確規定。其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方面,單位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費。也就是說,從今日開始,公務員也得繳納養老保險了。
按照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從10月1日起開始計征。記者了解到,目前社保部門征收從今年7月份開始,而10月1日至6月這一期間的繳費情況如何征收,還沒有明確通知。
養老待遇按退休時間不同進行區分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方面,10月1日前已經退休并領取退休待遇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項目(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
10月1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0月1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另外,在職業年金方面,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