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于妥善處理我省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川府發〔2015〕5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川府發〔2015〕16號)規定,現就妥善處理我省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以下簡稱“原試點”)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原則和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及省政策規定,將參加原試點的各類參保人員轉移至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其中,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編制內參保人員”),轉移至國家及省統一實施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機保制度”);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的參保人員、個體參保人員以及其他類型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編制外參保人員”),一律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企保制度”)。
二、編制內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參保人員,轉移至機保制度參保,并按以下辦法處理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
(一)在職參保繳費人員。
單位和個人應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從10月1日起,分別按照機保制度規定繳費,10月1日以后已在原試點的繳費額應予以抵扣。
9月30日及以前的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含本金和利息,下同)原則上應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待退休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具備條件的地方也可根據當地原試點的基金結余和財力等情況,在辦理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后,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給本人。
(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
1.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領取待遇的人員,由主管部門審核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統籌項目重新核定其養老待遇標準,從10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的養老待遇標準執行。
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啟動機保制度經辦工作以前辦理退休(職)手續并領取待遇的人員,單位和個人應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從10月1日起按機保制度參保繳費并重新核定其養老待遇標準,從其在原試點領取待遇的當月起按重新核定的養老待遇標準執行。
2.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啟動機保制度經辦工作以前,其間已領取的待遇與重新核定的養老待遇標準的累計差額,在實施參保經辦工作后,按規定清算,多退少補。
3.個人賬戶余額(含利息,下同)原則上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不再發放原核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領取待遇的人員,原核定并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可按原規定繼續執行,但個人賬戶余額不得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編制內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工作,待全省正式啟動機保制度經辦后按規定組織實施。
三、編制外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的參保人員,全部轉移至企保制度參保,并按以下辦法處理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
(一)在職參保繳費人員。
1.以單位職工身份繳費的參保人員,原則上應轉移至原試點對應層級的企保經辦機構參保。單位和個人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基礎上,可按照企保制度關于單位及職工參保繳費規定,如實申報并分別繳納從1996年1月1日至轉移當月這期間的歷年同期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下同)。其中,1996年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由單位和個人從其實際參加工作之日起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以個體身份繳費的參保人員,原則上應轉移至原試點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的企保經辦機構參保。參保人員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基礎上,可根據自身繳費能力自愿選擇從參加原試點之日(但最早不能早于1996年1月1日)或從以個體身份繳費之日起,按照企保制度關于個體參保人員參保繳費規定繳納相應年度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
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已參照企保制度執行的原試點參保人員),除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余額資金(含利息)外,還應轉移本人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錄和轉移當月已在原試點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標準記錄。經辦機構按照企保制度養老金計發辦法重新計算其退休時的初始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本人實際繳費基數計算的指數在0.6?3.0之間的按本人實際指數計算,高于3.0的按3.0計算,低于0.6的按0.6計算),并從其退休次年起參照我省企保制度歷年調待政策,核定其轉移至企保制度當月應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如核定的標準低于本人在原試點領取的標準,則按原試點標準執行),由企保經辦機構從其轉移至企保制度當月起按核定的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企保制度以后年度調待。
(三)編制外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工作(含按照企保制度繳納歷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各地應在6月30日前完成。
四、其他問題的處理
(一)其他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1.參加原試點的各類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等單位,應參照本《通知》關于編制外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辦法進行清理并轉移至企保制度。
2.對于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規范,并經相關職能部門確認參保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3.已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及其參保人員,按照國家及省有關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政策規定辦理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二)統籌基金的處理。
原試點出現的基金缺口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因財政對參保繳費和養老金安排不足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同級財政承擔;因參保單位和個人應繳未繳養老保險費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參保單位負責歸集并按規定補繳到位;因部門(單位)或管理機構擠占、挪用等形成的基金缺口,由責任單位負責彌補。
妥善處理原試點工作完成后,結余基金應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五、工作要求
妥善處理原試點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量大、涉及時間跨度長、情況復雜,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認真排查風險點,妥善制定應對預案,把工作做實做細,確保清理規范工作平穩有序。
(一)嚴格執行政策。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將各類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嚴禁擅自突破政策,擅開政策口子,堅決杜絕違規納入,對部分地方存在的基金缺口應按規定彌補到位。本《通知》下發前已對原試點進行清理規范的地區,應按照本《通知》規定予以妥善處理。各市(州)對擅自突破政策的違規行為要及時糾正,并堅決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二)精心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應嚴格按照政策規定鎖定參加原試點人員范圍,并將人員名單統一報送市(州)。各縣(市、區)應對編制外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繳費標準以及已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標準進行審核,經市(州)復核后執行。
各市(州)要及時掌握本地工作實施情況,認真分析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研究提出解決的辦法,重大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各市(州)應將本地原試點參保人員名單報省社保局備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要加強對清理規范工作的指導,及時研究處理各地反映的有關問題;開展專項督查工作,督促各地抓好此項工作的貫徹落實。
本通知有效期3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
12月2日
四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新規定
近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職工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相繼發文,就目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作了明確規定。
一是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的,可按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生效的仲裁裁決、決定、調解書;
(三)審計部門的審計結論;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限期改正、行政處理或者處罰決定;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書面處理決定;
(六)投訴、信訪以及用人單位主動整改,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實并核定后出具的書面處理意見。
二是2011年7月1日前已在我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含已依法破產或已注銷等原用人單位已不存在的下崗、失業人員),存在中斷繳費年限的,可由個人選擇以辦理補繳手續時我省上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100%為繳費基數,20%為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中斷繳費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是11月6日前已按有關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已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不再重新處理或重新補繳;個體參保人員在2011年7月1日以后有中斷繳費的,不得辦理補繳。
四是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程序辦理。職工已離開原用人單位的,由原用人單位為其辦理補繳。補繳后,如需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按現行政策辦理;個體參保人員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體參保人員向現養老保險關系所有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程序辦理。
五是明確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從11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