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一全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促使全市“多險合一”信息系統上線順利實施,提高統籌層次和共濟能力,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促進全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可持續發展,根據《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九江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規定,廬山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從開始“改撥為繳”,實行按月征繳,將社會保險費預算經費全部安排到用人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對用人單位足額征繳。
據悉,按往年的繳費模式,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費,中途調入人員需補繳保險費,中途退休人員全年均按在職繳費,按在職享受待遇,不便于日常工作管理!案膿転槔U”后,機關事業單位經辦人每月上報繳費計劃,按實際人員按月征繳,減少不必要的開支,同時經辦部門工作更精準、更高效。
九江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為統一全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提高統籌層次和共濟能力,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促進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可持續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設區市級統籌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1〕29號)、《江西省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贛人社發〔2011〕4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按照全省社會保險“多險合一”信息系統上線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統一覆蓋范圍
第一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各類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等,均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其大病保險的參保對象。
二、統一籌資標準
第二條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
1.有用人單位的,參加“統帳結合”模式醫療保險的人員,享有個人帳戶和住院統籌醫療待遇,籌資標準如下:
(1)在職職工:以上年度本單位在崗職工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10%比例按月對單位征繳,其中:單位承擔8%,個人承擔2%(由單位代扣代繳)。
當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時,以上年度江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當繳費基數高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時,以上年度江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退休人員: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對用人單位實行補差繳費。即:當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所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去按規定劃入個人帳戶后的納入社會統籌的部分,其人均社會統籌金(納入社會統籌的部分÷本單位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總人數)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6%的,其人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與退休人員總人數予以補差繳費。
(3)在職職工繳費與退休人員補差繳費同步核定,同步生成征繳計劃,同步按月對單位征繳。
2.改制單位已進入一次性繳清庫的,參加“統帳結合”模式醫療保險的人員,享有個人帳戶和住院統籌醫療待遇,籌資標準如下:
(1)在職職工:按本人上年度繳費基數遞增10%確定當年度繳費基數,按10%比例按月從改制一次性預繳金中劃撥。
(2)退休人員:以改制單位為單位實行補差劃撥。即:當從改制一次性預繳金中劃撥的進入一次性繳清庫的在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除去按規定劃入個人帳戶后的納入社會統籌的部分,其人均社會統籌金(納入社會統籌的部分÷改制單位進入一次性繳清庫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總人數)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6%的,其人均差額部分按改制單位進入一次性繳清庫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總人數從改制一次性預繳金中補差劃撥。
(3)在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劃撥與退休人員補差劃撥同步核定,同步生成征繳計劃,同步按月劃撥。
3.以個人身份(包括改制企業置換身份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單建住院統籌”模式醫療保險的人員,不享有個人帳戶,只享有住院統籌醫療待遇,籌資標準為: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以九江市養老保險個人參保最低檔繳費基數為繳費基數,按6%比例按年征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了醫療保險退休登記變更手續的人員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4.國有和國有控股已關閉破產改制及困難企業的參保人員,按照《江西省國有和國有控股已關閉破產改制及困難企業職工參加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贛府廳發〔2007〕36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1)在職職工:按屬地原則參加“困難企業住院統籌”模式醫療保險,以上年度江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3%比例繳費,不享有個人帳戶,只享有困難企業住院統籌醫療待遇。
(2)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了醫療保險退休登記變更手續的人員(含國有已關破改企業中在關閉破產改制時距退休年齡差5年的職工),按屬地原則參加“統帳結合”模式醫療保險,按九江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上年度退休人員醫療費用人均實際支出水平繳費,享有個人帳戶和住院統籌醫療待遇。
(3)上述所需參保費用由各級財政按現行補助辦法和標準予以補助。
5.無用人單位的十四類參戰退役人員:對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分別設置虛擬單位,按照國有和國有控股已關閉破產改制及困難企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保繳費,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所需參保費用由同級財政補助。
第三條大病保險籌資標準。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及其職工(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應同步參加大病保險,以上年度九江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0.5%比例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同步繳納。
1.有用人單位的人員(包括國有和國有控股已關閉破產改制及困難企業人員),大病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各承擔50%。
2.改制單位已進入一次性繳清庫的人員,改制時大病保險費納入改制一次性預繳金的,從改制一次性預繳金中劃撥。
3.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由個人全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