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針對不同人群的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工作,人社部下發通知,針對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退役軍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工作進行了規定。
根據退役命令下達的時間,此次參與基本養老保險的退役軍人主要分為三種情況實行不同的繳費標準。
其中,10月1日以后下達退役命令,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已經離隊的退役軍人,由原軍隊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填制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軍人職業年金繳費憑證(以下簡稱“轉移憑證”)一式三份,一份存檔,兩份郵寄給本人,并將按規定標準計算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匯給本人。退役軍人其中一份轉移憑證交給安置單位,待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啟動后,由安置單位按規定申請辦理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和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手續。
10月1日以后下達退役命令,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離隊的退役軍人,由軍隊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填制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轉移憑證一式三份,一份存檔,兩份交給本人,并將按規定標準計算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發給本人。退役軍人到安置單位報到后,將其中一份轉移憑證交給安置單位,待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啟動后,由安置單位按規定申請辦理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和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手續。
10月1日以后下達退役命令,2017年1月1日以后離隊的退役軍人,按照相關通知要求,辦理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和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