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的基本養老金最低保證數制度,將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設置為“保底數”,養老金低于“保底數”的退休人員按“保底數”領取實際養老金。假如有退休人員繳費恰好為15年的最低年限,同時他應領的養老金又低于“保底數”,那么,他領取的養老金被提至“保底數”額度,而該“保底數”可能恰好等于他繳費22年才能領取的額度,也就出現了“個人繳費15年與22年領取的養老金相同”的情況。
在一些地方,人社部門在落實社保法的同時,也執行了最低養老金政策,例如廣西的最低養老金為最低工資的80%,但造成了“繳費年限不一但領取養老金相同”的現象。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記者進行了調查。
“繳費年限不一但領取養老金相同”實際工作中極為少見
日前,人社部公布了社會保險法實施情況評估研究報告。報告提到,廣西最低養老金為最低工資的80%,如果職工一直按最低標準繳費15年,其退休后領取的有保障的最低養老金相當于持續繳費22年后得到的養老金,即個人繳費15年與22年領取的養老金相同。
社會保險法要求,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個人可以自行決定在什么階段以什么方式繳納多長時間。也就是說,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繳費滿15年后停止繳費,或是選擇年輕時不繳費,等到距離退休15年時才開始繳費,抑或是中斷繳費一段時間后接著繳滿15年等。
對于企業職工而言,只要在用人單位就業,就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費至退休年齡。然而在此規定下,也可能出現企業職工退休時剛好繳費滿15年的情況——個人若是在符合退休年齡前15年進入企業工作并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其退休時也符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在養老金發放環節,廣西從2002年起建立基本養老金最低保證數制度,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總額低于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
在此“保底數”政策下,養老金低于“保底數”的退休人員按“保底數”領取實際養老金。假如有退休人員繳費恰好為15年的最低年限,同時他應領的養老金又低于“保底數”,那么,他領取的養老金被提至“保底數”額度,而該“保底數”可能恰好等于他繳費22年才能領取的額度,也就出現了“個人繳費15年與22年領取的養老金相同”的情況。
但這種情況實際工作中極為少見。因為在“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制度激勵下,大多數有條件的人都愿意通過提高繳費標準、延長繳費年限等來提高退休后發放的養老金額度,只有很少一部分繳費能力確實有限的人才會符合領取“保底數”的條件。
最低養老金政策對靈活就業人員、效益欠佳企業員工有利
“個人繳費15年與22年領取的養老金相同,只是最低養老金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導致的個別情況。不能因為輕微的‘副作用’,就完全否定整個政策!睆V西人社部門工作人員表示,最低養老金政策意在起到民生保障的托底作用,給予困難群體一定的傾斜,最大限度地普惠大眾,同時也激勵更多的人參保,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
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分為職工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兩個部分。職工一般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費的基數,個人繳納的費用為基數的8%。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職工,個人繳費時以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為基數。單位繳納部分則以單位上一年度平均工資額度為基數,繳納額度不超過該基數的20%。個人繳納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部分進入統籌賬戶。
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則分為5個檔次,分別為統計局當年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簡稱“社平工資”)的60%、70%、80%、90%和100%,繳納費率統一為20%,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根據自身經濟情況選擇繳費檔次。20%的費率中,12%進入統籌賬戶,8%進入個人賬戶。
然而,即便是在這樣的繳費政策下,一些職工由于所在企業效益欠佳,每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可能會很低,這導致他們退休后只能領到很少的退休金,額度甚至還可能低于低;蚴鞘I保險金。對于一些靈活就業人員而言,由于繳費年限太短或是中斷繳費等,同樣可能會出現養老金少得可憐的現象。退休金太低,會影響人們參保的積極性。最低養老金政策實現托底,能夠鼓舞更多的人參保,起到一定的激勵作用。
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激勵人們持續繳費
專家認為,廣西養老保險相關政策的實施兼顧了效率與公平,有效提升了廣大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國家和自治區對養老金的計發制定了統一的制度框架,新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待遇計發與繳費基數高低、繳費年限長短、在職職工工資的增長“三掛鉤”。具體而言,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中涉及的因素包括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等。
從中可以看出,養老金的高低不僅與參保人員每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高低相關,也受到繳費年限的影響,也就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充分體現“效率優先”的激勵機制。
近年來,廣西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呈現逐年增長的勢頭,這樣的計算方法實際上也是激勵人們持續繳費,不要隨意中斷繳費。
如果是在職職工失業了并成為靈活就業人員,他們領到的養老金會不會受影響呢?養老保險制度充分考慮到了這種情況:若是職工失業并成為靈活就業人員,依然可以選擇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用至滿足領取養老金的條件,甚至直到領取養老金的法定年齡。即使繳費模式、額度等發生了變化,但所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都將在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中累計儲存,在計算其養老金時統一納入計算公式。
有關部門表示,這樣的制度設計鼓勵了更多面臨失業問題的人員繼續參保。養老保險相關政策意在使更多人實現老有所養。這個政策經過多年的實施,已經深入人心,得到了廣大職工和其他參保人員的認可、理解,特別是許多失業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參保,退休后嘗到了“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等激勵措施的甜頭,老年生活得到了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