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會議上獲悉,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濰坊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并規定自10月1日起實施。
實施辦法規定,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與企業計發辦法相一致。為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員待遇出現大幅波動,這次改革實行“老人(改革前已退休人員)老辦法、新人(改革后參加工作人員)新辦法、中人(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員)逐步過渡辦法”。
對于“新人”,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對于“中人”,在發給基本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并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全市執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對于“老人”,繼續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不再與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同步調整,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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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軌方案公布
記者從濰坊市人社局獲悉,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日前濰坊公布了《濰坊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此《辦法》標志著濰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和企業員工一樣,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保險費單位繳20%個人承擔8%
《辦法》規定,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基金籌集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其中,納入個人繳費基數的具體項目由省里統一確定,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基數。
同時,為解決部分人員因改革造成退休待遇落差,實現新老制度待遇平衡銜接,《辦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規定,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老人實行“老辦法”新人實行“新辦法”
據悉,改革后,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與企業計發辦法相一致。為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員待遇出現大幅波動,這次改革實行“老人(改革前暨10月1日前已退休人員)老辦法、新人(改革后暨10月1日前參加工作人員)新辦法、中人(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員)逐步過渡辦法”。
對于“新人”,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對于“中人”,在發給基本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并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全市執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對于“老人”,繼續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
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不再與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同步調整,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統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