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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經省政府同意,今年四川省再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規定,此次調整時間從1月1日起;調整范圍為我四川省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水平按照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0%確定;新增加的養老金將在4月底以前發放到位;調整辦法為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定額調整著力體現公平,掛鉤調整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進一步體現鼓勵參保繳費的激勵機制。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企業高齡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對國家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省份,適當提高企業退休人員調整水平;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于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同時,為進一步引導參保群眾長繳費、多繳費,形成“長繳多得”的良性發展態勢,四川省將超過15年繳費年限的增發額從去年的每超過1年5元增加到7元
成都商報記者從四川省人社廳獲悉,省政府研究決定,從今年1月1日起,為全省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上調幅度為2013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0%。為激勵多繳多得、長繳多得,今年首次規定,對于繳費超過15年的年限,每超過1年,每人每月增加5元基本養老金。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所有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最少增加120元。四川首次對于繳費超過15年的年限,按每超過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本養老金。對此,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解釋說,今年的普遍調整,在體現公平的同時,進一步強化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的因素,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以激勵參保人員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在繳足15年后繼續繳費。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企業高齡退休人員、2013年度內艱苦邊遠地區新增退休人員、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等群體再分別給予適當傾斜。其中,2013年底前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有關部門已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在3月底以前將今年新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位。(記者文龍)
同步播報
下月起
大病補充醫療救助申請一年兩次
市民政局昨日介紹,為提高成都市大病補充醫療救助的及時性,下月8日起,成都市大病補充醫療救助申請將由過去的一年一次改為一年二次。修改后,一年只申請一次大病補充醫療救助的,按上年10月21日至當次累計住院自負費用對應的救助比例進行救助。
一年申請兩次大病補充醫療救助的,當年4月的第一次救助按上年10月21日至當次累計住院自負費用對應的救助比例進行救助;當年10月的第二次救助按上年10月21日到當年10月20日發生的累計住院自負費用按照對應的救助比例進行救助金額計算后,再減去當年4月救助的金額進行救助。兩次救助金額累計不超過5萬元。(王游之
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再提高10%,并向其中有特殊困難的群體適當傾斜。全國740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因此受益。全國要積極采取措施,不斷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政策及時落實到位。養老金調整的下一步就是要通過改革養老保險等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推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三項措施,部署要做好冬春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和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
從1月1日起,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再提高10%,并向其中有特殊困難的群體適當傾斜。全國740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因此受益。要積極采取措施,不斷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政策及時落實到位。
四川2015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會上調嗎?退休人員漲工資是真的嗎?的具體情況還不知道,不過我們可以先看看關于四川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作為供參考。
關于四川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川人社發(2014)11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經省政府批準,現就做好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對象和時間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符合上述條件,但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企業退休人員除外。增加基本養老金從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標準和辦法
(一)普遍調整辦法
每人每月先增加120元,對按繳費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人員再按每超過一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增加5元調整。
(二)屬下列情形的企業退休人員,先執行普遍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準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復累加享受: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國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每月增加30元。
3.原個體工商業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滿7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月增加40元。
5.2013年年度內我省艱苦邊遠地區新增加的退休人員,適當增發養老金,其中,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40元;三、四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50元;五、六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60元。艱苦邊遠地區的范圍和類別,按國人部發(2006)61號及川人發(2007)8號文件規定執行。在此前調待中已經享受人員不重復享受。
6.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三)本次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企業退休人員年齡周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3年12月31日。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外,主要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并列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各地要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要求,進一步強化市(州)范圍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管理,加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調劑力度。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統籌安排資金,確保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時足額兌現。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征繳、清欠工作。
(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由省社會保險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局統一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核撥。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其他有關規定
(一)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應按退休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等項目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二)企業退休人員截至1月1日仍在服刑、強制隔離戒毒、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不增加基本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有關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干部的范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200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87號)的規定認定。
(四)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年齡,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確認記載的數據為準,視同繳費年限按職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確定,年齡按實際周歲確定。
五、切實做好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
(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高度重視,集中力量,落實責任,在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基礎上,抓緊組織實施,確保在3月底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把黨和政府的關懷落實到每一位退休人員身上。
(二)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
(三)本通知下發后,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按工作調度要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社保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在4月中旬以前將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完成情況,包括各市(州)本級和縣(市、區,含擴權強縣試點縣市)增加人數、各類人員平均增加水平、資金數額及資金渠道解決方案等專題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四)各地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不得將不屬于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其他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將對此進行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