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晉政發[1998]21號),為加快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步伐,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適用范圍和對象。
太原市行政區域內的六區、四縣(市)所在地的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下簡稱企業和職工)適用本辦法。參加行業統籌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按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規定執行。
二、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企業上年度工資總額,繳費比例為23%,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委托開戶銀行代為扣繳(收付雙方無須事先簽訂經濟合同),或由企業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統計口徑)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超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數;低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的比例目前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5%,由所在企業代為扣繳。職工個人繳費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繳費工資的8%。
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作為計算繳費的基數,按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全額核算、差額繳撥逐步過渡到全額核算、全額繳撥,實行社會化發放養老金。
三、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從1997年7月1日起,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企業和職工未足額繳費的,暫不記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相應降低,最終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記帳利率,每年由省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確定公布。實行統一帳戶前的帳戶儲存額予以保留,并與統一帳戶后的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只能用于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余額可以繼承,其余部分并入統籌基金。
四、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則,統一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
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本人。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市原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四部分組成;A養老金,為職工退休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過渡性養老金,為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統一建立個人帳戶前本人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再乘以1.4%;調節金暫定每人每月80元,以后根據省統一規定調整。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低的,差額部分可以補齊;新辦法高的,增長部分暫不超過老辦法的1%。按老辦法計發養老金的檔案工資,封定在1998年12月31日。
五、養老保險待遇的銜接。
國有企業職工到非國有企業就業、自謀職業或下崗后不再就業,過去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與以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
各企業要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得挪用或截留。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大基金征繳力度,切實保證基金征繳按時足額完成。對不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企業,社會保險機構可直接扣繳,勞動、財政、審計部門要進行檢查、審計,限期補繳,并將情況及時向工商、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通報。有關部門要給予積極配合,對情節嚴重的,工商部門不予年檢,稅務部門和銀行在核發發票、給予貸款時,采取相應的制約措施,確保國家法定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足額上繳。對于違反規定,有錢不繳,挪用、截留養老保險費的企業,要通過法律手段追究企業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顚S,全部用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嚴禁任何部門和單位擠占挪用。
七、嚴格控制提前退休和隨意擴大統籌項目,除破產工業企業和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的細紗和織布工種中符合條件的職工,可提前退休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放寬退休條件,擴大退休范圍。要嚴格執行省級統籌規定,不得隨意擴大統籌的項目。
八、社會保險機構、人員、經費實行系統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收統支。
九、本辦法從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今后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時,從其規定。
十、本辦法由太原市勞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