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地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實行精細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
市、縣人民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h人民政府要在鄉鎮(街道)設立固定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設施和人員,根據服務人群和業務量合理安排工作經費,并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基層經辦人員不足的問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h財政確有困難的,省、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按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和全省數據大集中的原則,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并納入“金保工程”建設,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金融服務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融服務合作機構由各縣負責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參保人繳費和領取養老金的原則,采取招投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確定,一個縣一般選擇一家金融服務合作機構。各縣應根據金融服務基本標準以及服務協議中金融機構作出的服務承諾,建立對合作金融機構服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考核評價制度及退出機制,定期對合作金融機構的服務進行評估,及時反饋參保群眾對金融服務的意見。
十三、相關要求
各地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