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啟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目前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國發〔2014〕8號文件印發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各地要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參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金,補助金最低標準為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8個月的金額,所需資金由市、縣負擔,具體承擔比例由市、縣確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各地要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A養老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分賬管理,個人賬戶基金不得用于發放基礎養老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城鄉居民參保情況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