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監察和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居家養老公共服務活動中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導致老年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追究責任;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社區養老設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變政府投資或者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設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責令退賠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權、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享受政府補貼或者政策優惠的養老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沒有履行相應義務的,由發放補貼的部門收回補貼,取消其享受優惠的資格,并記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