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逐步推進老舊小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活服務設施的改造。
第十三條本市應當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會保障水平。
第十四條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絡。政府投資興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健康檔案,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定期免費體檢和流感疫苗接種服務,提供疾病預防、傷害預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
(二)開展社區家庭醫生式服務,對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進行綜合管理,開展醫療、護理、康復服務指導;
(三)提供優先就診和與其他醫療機構之間的雙向轉診等服務;
(四)根據需要與社區托老所開展合作,為老年人提供簽約式醫療衛生服務。
第十五條市人力社保、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社區用藥報銷政策,按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功能完善基層用藥制度,保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藥品配備,為老年人在社區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提供方便。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支持、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長期護理保險,為失能老年人提供長期護理保障,政府對長期護理保險的投保人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評估制度。對特殊困難老年人的家庭經濟情況、身體狀況、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獨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給予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根據需要進行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配備生活輔助器具。
第十八條本市應當推進養老服務人才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培養具有職業素質、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者。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納入人才教育培訓規劃,推進養老服務職業教育,完善養老服務專業人才的評價和激勵機制。
從事養老服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應當吸納專業人才,并對從事養老服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