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養老保險關系轉續。規定參保人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同一統籌范圍轉移,只轉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統籌基金;在同一制度內跨統籌范圍轉移,或者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要在轉移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同時轉移部分統籌基金。無論哪種轉移方式,工作人員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這一政策,打通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橫向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難以轉續銜接的“瓶頸”,有利于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第八,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在機關事業單位實施,資金來源由兩部分構成:單位按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兩部分資金構成的職業年金基金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這有利于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優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結構。
第九,加強經辦服務。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則上實行屬地化管理。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統一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開展經辦管理服務,普遍發放社會保障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社保機構確保按時足額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從而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
問:國務院《決定》已經發布,實施中還會有什么矛盾?還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國務院《決定》確定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在貫徹落實中還會遇到許多具體問題,必須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當前,最重要的是要解決好4個問題:第一,堅持循序漸進、穩步推進改革的原則。改革是個長期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當下,先集中解決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問題,邁出制度并軌的決定性一步,緩解突出矛盾,再結合頂層設計,逐步完善相關政策,理順各方面關系,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第二,我國地區發展差異大,各個行業、各類單位情況復雜。國務院《決定》是管總的,具體到一個地區、一個行業、一個單位,還要依據實際情況細化政策措施。比如,“老人老辦法、新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