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這一系列決定,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是統籌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的又一重大舉措。
《決定》指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決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待遇水平與繳費相關聯,建立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統籌考慮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確保基金安全;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促進人員合理流動;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形成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建立健全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確保待遇發放;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意見》強調,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待遇,直接關系億萬群眾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國務院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充分認識實施這一系列改革、政策的重要意義,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改革順利推進,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穩定和諧。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60年來,對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穩定干部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體系的建立和發展,特別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為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創造了良好條件。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社會保險法和國家“十二五”規劃也作出了相應規定,一些地方還進行了試點和探索。在總結實踐經驗、深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于統籌推進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建立與其他職工統一的、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化解待遇差距大的矛盾。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 | 計發月數 | 退休年齡 | 計發月數 |
40 | 233 | 56 | 164 |
41 | 230 | 57 | 158 |
42 | 226 | 58 | 152 |
43 | 223 | 59 | 145 |
44 | 220 | 60 | 139 |
45 | 216 | 61 | 132 |
46 | 212 | 62 | 125 |
47 | 207 | 63 | 117 |
48 | 204 | 64 | 109 |
49 | 199 | 65 | 101 |
50 | 195 | 66 | 93 |
51 | 190 | 67 | 84 |
52 | 185 | 68 | 75 |
53 | 180 | 69 | 65 |
54 | 175 | 70 | 56 |
55 | 1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