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愿相結合。
1.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什么樣的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省、州政府目前設置的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個人根據州政府設立的繳費檔次自主選擇,多繳多得。提倡參保居民選擇200元最低繳費檔次。
2.對參保繳費人員政府如何補貼?對選擇1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200元至4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每人每年45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每人每年60元。上述補貼標準所需資金由省和地方財政按2:1的比例共同負擔。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各縣市人民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3.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是什么?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當地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人員,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當地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其他養老保險政策
1、凡男年齡未滿60周歲、女年齡未滿55周歲且經審核不具有視同繳年限的人員。
2、凡男年齡未滿60周歲、女年齡未滿50周歲且經審核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具體包括:一是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原我市已參保職工;二是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原我市應參保而未參保職工;三是依法辭職、辭退和解除勞動關系的原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干部及職工。
3、凡女年齡未滿55周歲且經審核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原我市已參保單位女干部。
上述人員辦理參保登記時須提供下列資料,交由社保經辦機構審核:
(1)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幫工:提供居民身份證、個體工商營業執照;
(2)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居民身份證、城鎮就業證明;
(3)已參保的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在流動窗口首次續保的:提供居民身份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檔案托管證明、個人帳戶對帳單;
(4)應參保而未參保的我市國有、集體企業職工:提供居民身份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本人原始檔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