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愿相結合。
1、制定《通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項制度建立以來,在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助力扶貧脫困、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得到了群眾的真心擁護。截至12月底,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139萬人,其中,領取待遇人數46萬人,月人均待遇130元。同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還存在著保障水平較低、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尚未健全、繳費激勵約束機制不強等問題。
為建立激勵約束有效、籌資權責清晰、保障水平適度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1月2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關于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魯人社規〔2018〕17號),就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等6個方面問題,提出了我省的實施意見。其中,在對65歲及以上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提出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方案、設定參保繳費檔次、實現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等4個方面,省里做出具體規定;在建立繳費年限養老金激勵機制、完善繳費補貼調整機制這2個方面,省里未作出具體規定或僅規定了補貼標準的下限,各市可根據自身經濟發展、個人繳費標準提高及財力等情況,進一步予以明確。
2、制定《通知》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8〕21號)、《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印發關于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魯人社規〔2018〕17號)、《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日政發〔2014〕16號)。
3、《通知》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繳費年限養老金激勵辦法。鼓勵長繳多得,對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超過15年(不含補繳年限)的參保居民,每多繳1年,在領取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每月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2元。所需資金,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日政發〔2014〕16號)中關于繳費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各區縣對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居民,可適當再予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區縣政府承擔。
(二)規范繳費補貼標準。鼓勵多繳多得,政府對參保居民繳費予以適當補貼。根據我市現行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檔次,符合100元繳費標準和選擇3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40元;對選擇500 -15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80元;對選擇2000-50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