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的情況,為了解決好上述存在的各種問題,我們必須加強對養老保險制度頂層設計的研究和改革!蛾P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并就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提出新舉措,“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堅持精算平衡原則”“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這些新政體現了既兼顧不同群體利益,又堅持義務與待遇相統一,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安排,需要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加快研究實踐。
建立基礎養老金分群體全國統籌制度。根據不同地區養老金水平的差異和養老金“大數法則”的原理,實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由于不同地區覆蓋程度有高有低、歷史債務有輕有重、標準有多有少、政府重視力度有大有小等等,解決這些問題根本出路在于通過中央政府強化監管,嚴格規范企業和參保人員的義務和責任,統一養老金的計發和年度調整,實現基礎養老金同條件的人待遇相同。對各省(市、區)因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指數等因素造成實際待遇不公的情況,各地可在國家相應政策的規定下,采取實施補充養老金的辦法予以調節。對城鄉居民的基礎養老金也制定相應的全國統籌制度,統一規范。當然,全國統籌并不意味著各地可以甩包袱,恰恰相反,要采取更加有理有力的措施,讓各地既依法依規履行好職責,又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采取多種制度安排,填補養老金缺口。造成養老金缺口加大,除了老年人占比提高,連續多年調整待遇等原因外,還與財政補充不足有關。為了填補日益擴大的養老金缺口,需要多渠道解決:一是適度提高財政補充的比例。有關資料顯示,中央公共財政用于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等所有社會保險在內)方面的資金不到8%。此比例,與許多發展中國家相比明顯偏低,與發達國家相比更低,何況不少地方還遠不及中央財政。所以,財政補充的力度必須加大。二是加大國有資產劃撥力度。國有資產歸全體人民所有,這是本質決定的。通過國有資產劃撥,更多更好地惠及全體勞動者。三是可考慮將企業交繳養老保險(含其他社會保險)費改由開征社會保障稅取而代之,以平衡地區行業等差異,還可以堵塞不少企業少繳、漏繳養老保險費的漏洞,增大源頭。四是延長繳費年限。目前的繳費年限為15年,一般而言,即使60歲退休,工作30~35年屬正常范圍,這意味著延長繳費年限還有空間。五是加大力度開展養老金投資運營等,保值增值。一可要求銀行調高養老金存款利率,至少提高到5年以上固定期限利率,相當于經濟運營,降低貶值;二可劃取一定比例養老金,委托專門機構,選擇“低風險、高投入、高回報”的組合項目,進行專業化運作,實現增值;三可用于購買國債、特種證券(如社保債券),以及投資非資本市場產權、物權等。
實行漸進式延遲退休或彈性退休制度。隨著生活水平日益改善和提高,人們預期壽命不斷在增長,延遲退休既是順應人類自然變化的趨勢,也是世界總體變革的趨勢,當然,這件事非常敏感,所以,必須十分審慎。漸進式延遲退休可對勞動者的心理承受起到較好的安撫作用,每年延遲2~3個月退休,逐步過渡到63歲或65歲作為退休年齡標準,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口壽命較相適應。彈性退休更加尊重和符合個人的意愿,每個人的家庭、經濟、身體等具體情況不同,給一定的空間由個人選擇更符合人性,值得推廣。
建立分群體分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在全國統籌基礎養老金的前提下,可根據不同群體,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制度逐步實現與企業職工、城鄉居民養老制度并軌,根據四大類群體各自的特點,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實行企業年金、職業年金、量身訂制的特種老保險、商業保險,以及房屋產權、土地產權(經營、使用、抵押、繼承權)變現等方式,構建多種類、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