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喪葬撫恤待遇調整。
按照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自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調整為按照其參保地所在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準發給;在省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領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準發給。撫恤金按照本人參保繳費年限確定,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最后24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撫恤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
參保單位職工7月1日至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已經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過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給用人單位。
參保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費)和一次性撫恤金仍按原規定執行;退職人員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原規定發放喪葬補助金(費)的同時,增發一次性撫恤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參保退職人員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20個月的標準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