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申請
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報申請表、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2、居委會審查
居(村)委會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者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后將申請者有關材料和調查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
3、鎮政府或主管部門審核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日內對申請者家庭情況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報送所在地縣民政部門審批;
4、縣民政局審批
區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對申請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并確定救濟數額后,下發《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按月將低保金存入救濟對象銀行帳戶。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5、領取低保金
經批準可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濟的家庭,憑銀行存折到指定銀行領取救濟金。居(村)委會應及時將批準的保障對象名單、保障金額等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市區: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原來的每人每月64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92元;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原來的每人每月5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550元。
臨海市: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原來的每人每月64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92元;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原來的每人每月48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528元。
溫嶺市: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原來的每人每月65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702元;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原來的每人每月52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572元。
玉環縣: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原來的每人每月64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95元。
天臺縣: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原來的每人每月611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60元;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原來的每人每月48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530元。
仙居縣: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原來的每人每月612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61元;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原來的每人每月481元,調整為每人每月534元。
三門縣: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原來的每人每月61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60元;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原來的每人每月48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530元。
臺州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溫馨提示:
凡臺州市城鄉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臺州市低保標準的,并具有臺州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均可到戶口所在村(居)委會進行咨詢或者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并提供家庭收入等有關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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