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具有市區轄區內城鎮、農村常住戶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村)民,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的外,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二)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可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1)結婚后,在配偶戶籍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戶口尚未遷入的;
(2)在外讀書,戶口已遷出的子女;
(3)非婚生子女;
(4)未報戶口的子女。
1、戶籍證明和身份證;
2、在職職工要有所在單位提供的各項工資、獎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證明;
3、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要有原單位和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失業)保險管理機構提供的保障性、補助性收入證明;
4、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需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其中殘疾人需出具《殘疾證》;
5、城鎮居民有住房的需出具《房產證》;
6、家庭有贍(扶、撫)養關系的要提供贍(扶、撫)養協議或法律文書等證明材料。
溫馨提示:家庭及直系供養親屬分立戶口的,只能由其一方附帶另一方提出申請,同時應提供附帶方戶口所在鄉鎮或街道出具的未在當地申報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材料。
(一)申請:戶主向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書面提出,說明理由,并如實填寫《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并提交上述辦理材料。
(二)核實: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核查,并委托申請人所在居(村)民委員會公布申請人名單,征求群眾意見。申請人名單的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發證:區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應當批準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核定救助金額,并填發《最低生活保障救濟證》。
農村標準:
金華市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現行的每人每月42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532元。
城市標準:
金華市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現行的每人每月588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65元。
金華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溫馨提示:
凡金華市城鄉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金華市低保標準的,并具有金華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均可到戶口所在村(居)委會進行咨詢或者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并提供家庭收入等有關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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