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低保申請審批流程:
根據《杭州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杭政[2006]13號)的規定,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除本實施辦法另有規定的外,應當以戶主為申請人、以家庭為申請單位,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戶主在提交書面申請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隨附下列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和證明材料:
(一)戶口簿及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
(二)家庭成員中的非戶內戶籍登記人口須提供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以及現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不能遷入證明;
(三)房地產證或住房租賃證或住房租賃合同,其中,屬承租私房居住或在其戶籍地址以外的親屬或非親屬處居住的城鎮居民家庭,還須提供市或區、縣(市)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無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房的情況證明;
(四)家庭成員的工資、養老金、生活補貼等收入證明,其中,單位在職人員除須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外,還須提供本人的工資單或單位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儲蓄存折;
(五)儲蓄及其他金融性財產憑證;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
(七)贍養(撫養、扶養)協議或有關法律文書;
(八)失業人員應提供《失業證》,以及區、縣(市)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推薦就業情況證明,其中已領取《就業援助證》的人員還須提供《就業援助證》;
(九)法定勞動年齡內無勞動能力的失業人員,應提供市或區、縣(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
(十)法定勞動年齡內因患嚴重疾病暫時失去就業能力的失業人員,應提供本市二級或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書和建議病休期間的證明;
(十一)因住房拆遷而人戶分離的,被拆遷人應提供《住房拆遷協議》;
(十二)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應提供《殘疾人證》,其中,無生活自理能力又無經濟收入的重度殘疾人員還須提供區、縣(市)殘聯機構出具的無生活自理能力、無經濟收入證明,無就業能力的殘疾人員還須提供區、縣(市)殘聯機構出具的無就業能力證明;
(十三)家庭成員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納稅憑證;
(十四)農業家庭應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賃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農業收入和其他收入證明;
(十五)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組成的家庭,其中屬農業戶籍的配偶應提供其戶籍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村集體福利待遇的證明;
(十六)其他必需的有關證明。
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實際生活水平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委托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社區(村)內公布申請人家庭的基本情況,征求群眾意見。申請家庭基本情況的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
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報區、縣(市)民政部門審批。
區、縣(市)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報送的審批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函告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由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委托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社區(村)內公布準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單及其月補助金額、享受期限等有關內容,接受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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