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關于“維穩保”、“群體!(含參戰參試有功人員、征地拆遷戶、老上訪戶、企業改制職工、企業軍轉干部、公益性崗位職工、民辦教師、失地農民、傷殘民工、艾滋病患者、計劃生育結扎后遺癥人員、下崗職工等)是否符合規定?
雖然“維穩!、“群體!睂τ诰S護社會穩定、緩解暫時性生活困難起到了階段性作用,但嚴重影響了低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實施,負面影響大。對這類歷史遺留問題,應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切實做好按標施保工作的緊急通知》(鄂辦發電[2015]60號)要求,按“橋歸橋、路歸路”的原則妥善解決相關合理訴求,維護穩定。
12.“支出型貧困”家庭享受低保(主要是“大病!)是否符合規定?
“大病!敝饕敢蚣彝コ蓡T患重病支出超過家庭收入致貧,但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而納入的低保。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主要承接制度是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多年來,“大病!痹卺t療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對改善“支出型貧困”家庭基本生活發揮了積極作用。今后,要按現行社會救助政策規范“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工作。對這次查實的“大病!,應區別對待:
(一)領導干部及其直系親屬、配偶享受“大病!钡,應予以清退;
(二)一般財政供養人員直系親屬、配偶享受“大病保”的應及時取消;
(三)其他因病導致生活困難享受“大病保”的,要按當地家庭收入評估標準以及財產認定辦法重新認定,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享受。
因病等“支出型貧困”家庭,凡是符合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其他救助條件的,可以申請相應救助。
13.關于對象死亡、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但仍領取低保金的問題如何處理?
根據《省民政廳關于運用大數據開展城鄉低保等惠民政策落實監督檢查有關問題認定的指導意見》(鄂民政函[2016]295號)精神,只要不是優親厚友、惡意騙保的,本著有利于改善困難群眾生活、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已發放的低保金不再追繳。今后,要切實加強動態管理,每半年對所有低保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一次集中比對,每年對所有低保家庭進行一次全面復核,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同時,落實低保漸退制度,對積極就業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可繼續享受1—3個月低保補助,未超過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可延長保障一年。
14.擁有小轎車、卡車、農機設備等家庭享受低保是否符合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和《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實施辦法(試行)》(鄂民政規)[2013]1號)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應區別對待:
(一)對于擁有小轎車等消費性小汽車的,通過信息比對等核查手段發現后應及時清退,追回購車后發放的低保金;
(二)用于代步的兩輪車,以及用于生產必需的三輪車、小型農機具,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時,應扣除相應成本,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標準的,應保盡保;
(三)對于擁有經營性車輛、大型農機具的,按當地收入核定辦法、財產狀況規定進行重點核查,符合條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條件的按低保漸退制度取消,逾時未取消的,追繳超期領取的低保金。
15.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孤寡老人辦理五保和“支出型貧困”家庭享受農村五保供養是否符合規定?
根據《湖北省農村五保供養條例》第八條規定,孤寡老人若領取養老金后,個人收入仍低于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為無生活來源,可以申請農村五保供養;若高于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則不予辦理。對固定保險金收入超過低保標準,但患嚴重疾病,保險金僅夠用于支付醫藥費的,可以申請醫療救助;生活仍有困難的,申請臨時救助。對不符合五保供養條件“支出型貧困”家庭已享受五保供養待遇的,應當及時取消;基本生活有困難、符合有關救助條件的,可以申請相關救助。
16.“死亡人員”吃農村五保的問題如何處理?
經查實,領取死亡五保對象供養金,用于喪葬補助或改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水平的,應當立即糾正;供養金被套取謀私的,應予追繳。今后,各地要嚴格落實《湖北省農村五保供養條例》,對五保對象喪葬費用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一年供養金標準予以一次性補助,將供養服務機構管理經費足額納入縣級財政預算,不得用虛報冒領的方式,解決農村五保供養難題。
17.關于核查中發現低保對象“查無此人”問題如何處理?
應予以區別對待:
(一)查實虛報冒領的,應追回已發放的低保金;
(二)對雖無戶籍、無身份證,但實為當地困難群眾的,只要其符合低保條件,不得取消;
(三)對于低保對象死亡后身份證銷號的,按動態管理要求,及時調整該家庭低保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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