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實施方案。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各省(區、市)民政、扶貧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各市縣要進一步明確銜接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實施步驟和行動措施,確保落到實處。2016年11月底前,各省(區、市)民政、扶貧部門要將實施方案報民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備案。
(二)開展摸底調查。2016年12月底前,縣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要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抓緊開展一次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臺賬比對,逐戶核對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掌握納入建檔立卡范圍的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殘疾人數據,摸清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家庭情況,為做好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奠定基礎。
(三)建立溝通機制。各地要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統和扶貧開發信息系統,逐步實現低保和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不斷提高低保、扶貧工作信息化水平。縣級殘聯要與民政、扶貧等部門加強貧困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相關信息的溝通?h級民政、扶貧部門要定期會商交流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變化情況,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更新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數據,加強信息核對,確保信息準確完整、更新及時,每年至少比對一次臺賬數據。
(四)強化考核監督。各地要將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工作分別納入低保工作績效評價和脫貧攻堅工作成效考核體系。加大對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工作的督促檢查力度,加強社會監督,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增強約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銜接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分工。各地民政、扶貧、農村工作、財政、統計等部門和殘聯要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協調,定期會商交流情況,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民政部門牽頭做好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工作;扶貧部門落實扶貧開發政策,配合做好銜接工作;農村工作部門綜合指導銜接政策設計工作;財政部門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統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貧困監測,及時提供調整低保標準、扶貧標準所需的相關數據;殘聯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核查殘疾人情況,配合做好對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殘疾人的重點幫扶工作。
(二)加強資金統籌。各地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結合地方實際情況,推進社會救助資金統籌使用,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增加資金有效供給;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科學合理編制預算,提升資金使用效益。中央財政安排的社會救助補助資金,重點向保障任務重、地方財政困難、工作績效突出的地區傾斜。各地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管理規范。
(三)提高工作能力。加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能力建設,探索建立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制度,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現有編制內,根據社會救助對象數量等因素配備相應工作人員,加大業務培訓力度,進一步提高基層工作人員服務和管理能力。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提供農村低保服務。充分發揮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在落實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中的骨干作用。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為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務。
(四)強化輿論引導。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基層政府便民服務窗口、公園廣場、醫療機構、村(社區)公示欄等,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宣傳活動,在全社會努力營造積極參與和支持的濃厚氛圍。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積極弘揚正能量,著力增強貧困群眾脫貧信心,鼓勵貧困群眾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奮斗實現脫貧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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