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申請人需提交材料包括:戶口本、申請人身份證、收養證、婚姻證書等證明其家庭成員身份、關系的證明和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有關收入和身份的關系證明材料,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職人員收入證明,由其所在單位的勞資人事部門填寫《申請城鎮(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收入證明》,由勞資人事部門負責人或者經辦人簽名。
(二)下崗職工提供所屬管理部門出具的領取基本生活費的證明。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提供所屬管理部門出具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標準的證明。
(四)離退休人員提供領取離退休費的證件或者有關憑證。
(五)個體勞動者提供轄區工商部門出具的經營收入情況證明。
(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和無業的申請人,提供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填寫的《申請城鎮(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收入證明》。
(七)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提供學生證或者就讀學校出具的就讀證明。
(八)在就業年齡內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提供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重度殘疾人提供第二代殘疾證。
(九)夫妻離婚的提供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調解)書。
(十)家庭經濟狀況聲明書。
(十一)家庭經濟狀況授權核查書。
(十二)當地縣(市)區政府規定的其它材料。
以上各款由單位出具的證明,應當加蓋單位印章。
1、申請。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低保書面申請及其相關材料。
2、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并予以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3、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4、評議。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居)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評議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低保提出建議意見,并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低保公開欄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5、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符合條件、擬批準給予低保的,要同時確定擬保障金額,并將擬批準名單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低保公示欄以及政務大廳設置的電子屏等場所和地點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批準給予低保的,發給低保證,并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對擬批準的申請重新公示。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要在作出審批決定3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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