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十條申請低保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其代理人(包括村居委會)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申請人依據戶籍類別申請城市低;蜣r村低保。取消戶籍劃分實行居住證制度的地方,若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利益分配等情形的,申請城市低保。
第十二條困難家庭中有下列情形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低保申請:
(一)成年重度殘疾人員;
(二)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精神病患者;
(三)困境兒童;
(四)在宗教場所居住生活三年以上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第十三條申請低保待遇時,如實提交以下材料:
(一)低保申請書;
(二)戶口簿、身份證、殘疾證、婚姻狀況證明、疾病診斷證明、就業失業登記證等有關材料;
(三)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并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四)出具授權核查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授權文書。
第十四條鄉鎮(街道)對低保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材料。
第十五條鄉鎮(街道)在受理低保申請后,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進行入戶調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鄉鎮(街道)在5個工作日內,以村(社區)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有關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由鄉鎮(街道)工作人員、村(居)兩委成員、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參加。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條民主評議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講政策。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宣講低保政策,宣布評議規則和會議紀律。
(二)介紹情況。申請人或者代理人陳述家庭基本情況,入戶調查人員介紹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
(三)現場評議。民主評議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進行評議,對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價。
(四)形成結論。鄉鎮(街道)工作人員根據現場評議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有效性作出結論。
(五)簽字確認。民主評議要有詳細的評議記錄,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
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低保申請,鄉鎮(街道)應當重新組織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鄉鎮(街道)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低保提出建議意見,在村(居)委設置的公開欄公示調查審核結果,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結束后,對公示無異議的,鄉鎮(街道)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縣(區)民政局審批。
公示內容一般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地址、致困原因、保障人數、保障標準、分類調節標準、鄉鎮(街道)和縣(區)民政局舉報電話等。
第十九條縣(區)民政局自收到鄉鎮(街道)調查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按不低于30%比例進行入戶調查,調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在作出審批決定5日內,通過鄉鎮(街道)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經濟狀況核查
第二十條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
市、縣(區)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為審核認定低保對象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繳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純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國家給予特定人員的特殊待遇。包括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貧困殘疾人的生活補助和重度殘疾人的護理補貼;高齡老人津貼;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的定期補助等。
(二)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包括勞動模范榮譽津貼;獎學金、見義勇為獎金;獨生子女費、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等。
(三)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給予工傷人員的有特定用途的補助資金,包括工傷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撫恤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
(四)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給予困難群體的社會救助資金,包括住房、醫療、教育、司法、養老、康復、托養、臨時性救助等救助金。
(五)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不應計入家庭收入的。
第二十二條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
(一)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工程機械;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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